具有机械密封结构形式接头的归类研究
84.84品目注释规定机械密封件“有时还起接头的作用”,故实践中或见将一些具有机械密封结构形式的接头(例如,旋转接头)作为机械密封件归在品目84.84。[注:“机械密封件(mechanical seals)”在第二版(1996版)协调制度增列于品目84.84,因年代久远,暂未查明相关增列背景,待考]
然而,由于贱金属制管子接头属于第十五类注释二所称“通用零件”的范畴,而第十六类注释一(七)又明确该类不包括上述“通用零件”,故符合品目73.07(以钢铁制为例)的管子接头——即便同时具有机械密封的结构形式——根据上述类注实际上应当优先归在品目73.07。
以此之故,除非最初列目时另有背景或考虑,否则应当理解84.84品目注释所称“这些密封件……有时还起接头的作用”仅适用于具有接头作用的机械密封件,而不应反向认为 具有机械密封结构的接头都属于品目84.84的范畴。同理,注释也规定“这些密封件起抗振装置、轴承、实际封件的作用”,但具有密封结构的轴承仍应归入品目84.82或84.83,而不是作为起轴承作用的机械密封件归在品目84.84。
最后,尽管在判断是“具有密封结构的接头”还是“起接头作用的密封件”的过程中状似存在某种程度的“基本特征”判断,但因品目73.07的管子附件本身就允许兼具密封作用(例如,具有螺纹联接密封结构的管套),84.84品目注释也写明机械密封件可起接头的作用,故不宜在归类时将相关商品视作品目73.07和84.84所列物品的组合货品而适用总规则三(二)。另一方面,由于管子接头亦非第十六类注释五所称“机器”的范畴,此类产品也不能作为“组合机器”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类似情形,《商品归类精要》一书已有详述,可详参《品目条文包含“基本特征”的现象研究》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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