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传动阀可提供能源的规定?
对于子目8481.20所列“油压或气压传动阀”的误解主要源于《税则注释》对其的解释:
二、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参见本章子目注释三)。这些阀门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减压阀、止回阀等),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以加压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提供能源。
即该子目的阀门看上去可以“提供能源”。然而,阀门是流体系统中的控制部件,而非动力部件,那么不是动力部件的阀门又何以能够提供能源呢?
由于现实中似乎并不存在符合《税则注释》规定的“油压或气压传动阀”,故考察该款注释的原文:
(2)Valves for oleohydraulic or pneumatic transmissions. These valves, which may be of any type (pressure-reducing type, check type, etc.), are used specifically in the transmission of “fluid power” in a hydraulic or pneumatic system, where the energy source is supplied in the form of pressurised fluids (liquid or gas).
发现所称“以加压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提供能源”实为一由where引导的从句,而从语境和常识判断,其“提供能源”的主体(或环境)应为“液压或气压系统(hydraulic or pneumatic system)”,而不是“这些阀门(These valves)”故该款注释的本意当为:
二、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参见本章子目注释三)。这些阀门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减压阀、止回阀等),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其中 能源是以加压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提供的。
由此可见,协调制度的注释原文其实并不存在要求子目8481.20所列阀门本身可以提供能源的规定,故该子目应包括各种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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