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也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这些情形无罪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借钱,为什么借钱就会与非法集资搭上边了呢?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着相同点,在很多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中,都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形。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在表面上两者都是资金的融通,但它们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就合法性来说,正常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目前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是,如果从事高利贷、套路贷的话,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集资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简单来说,民间借贷有可能是违法的,但非法集资一定是违法犯罪。

其次,如果民间借贷无法偿还的话,借款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集资,即使偿还了款项,行为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民间借贷面向的是特定的人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都要求面向公众非法集资,集资行为需要具有公开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特性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具备4个特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注意一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很多时候,即使经过批准,也会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开性: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规定,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注意一下,承诺的回报不需要具有确定性,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什么是“不特定对象”?一般认为,行为人仅向亲戚、朋友集资,则这些亲友属于特定对象。

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同时又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个特性的时候,就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而是变为非法集资。

有可能演变成集资诈骗罪

如何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呢?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那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哪个罪可谓“一念之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3年有期徒刑,严重一点的就处3至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一般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最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

什么情形无罪?

根据前面可知,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需要具备4个特性,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例如不具备公开性,行为人到处向别人借钱,而没有社会公开宣传,即使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也不会构成犯罪。又如,行为人仅向亲友借款,其行为并不具备社会性,同样不属于非法集资。即使相关的款项无法偿还,行为人也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辩护时,要从这4个特性入手进行辩护,笔者认为,公开性与社会性较为重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