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劳务用工的涉税问题

案例解析劳务用工的涉税问题

袁润民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具体工作安排上,提供劳务一方根据约定的工作量和单价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工作怎么干、采取什么方式都由提供劳务方自主决定。

本文以建筑企业农民工提供劳务为例来探讨新时期下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社会保险问题

如果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则企业和劳动者都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费用成本扣除问题

根据本人粗略统计:由于天气变化、材料供应、施工环境等因素,提供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日只有22天左右。日工资单价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技术等级等各不相等,但最高日工资也很难超过400元/天,月工资很难超过10000元。提供劳务关系的劳动者月收入要略微高些,但月收入很难超过增值税起征点20000元。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劳务费只需要劳务方提供“收款凭证”,接受劳务方就可以凭“收款凭证”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一至四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如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案情】

安徽省青阳县农民罗大山在合肥市为合肥新东方装饰工程公司提供涂刷劳务。新东方装饰工程公司在工地临时设施中专门安排房间提供外来劳动者居住。一间房四张双人床,每个劳务提供者每月缴纳租金100元。

2019年全年,罗大山提供劳务费共计150000元,每月收入均不超过20000元。被支付劳务费方新东方装饰工程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4000元。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罗大山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如下:

1、罗大山和妻子共养育二个孩子,目前正在上小学和初中。罗大山妻子无工作,夫妻约定子女教育支出全部由罗大山扣除,因此罗大山子女教育支出全年可以扣除24000元(1000×2×12)。

2、罗大山非独生子女,上有70周岁父亲需要赡养。赡养老人支出与哥哥分摊,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支出全年扣除12000元(1000×12)。

3、罗大山因在主要工作城市合肥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月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全年扣除18000元(1500×12)。

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00×(1-20%)-60000-24000-12000-18000=6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全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应纳税额=6000×3%=180(元)。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退还个人所得税:

24000-180=23820(元)。

在本例中,罗大山由于与施工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另外,由于享受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最终全年收入150000元只缴纳个人所得税180元。

客观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下个人所得税按20%、30%、40%税率预扣,预扣金额可能是实际应税金额的几十、上百倍。纳税人被提前占用了大量资金,汇算清缴后才会退税。

结束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二种用工关系,一定不能混淆。当然,用工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管理方式的改变将过去一部分劳动关系通过外包形成劳务关系。本文中,施工企业收取房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要按照10%税率计提房屋租赁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几十平方米一间的临时设施房间,按月收取几百元租金不应该认为租金价格偏低。这种简陋生活环境没有厨房、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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