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 被认定或解除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如何纳税申报?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或者已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经核实解除异常的,纳税人如何申报增值税?下面小编用两个案例,告诉你!

案例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3月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1300元,并已在2021年3月属期申报抵扣。2021年7月23日,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在7月收到“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2021年7月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13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13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该份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申报逾期(或收到“核实发现异常情形”《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在月份对应的所属期申报表时,该份发票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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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该企业取得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对应进项税额2000元。2021年7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9号公告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该份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9号公告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1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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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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