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制药股权争夺之启示:委托人如何才可大胆“托孤”?



根据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商业法庭的判决文书[1],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鲁南制药外资股的架构搭建上,存在两个家族信托,具体结构如下:

家族信托一

家族信托二

当然,在搭建上述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境外法律政策、境内外税收政策、鲁南制药发债募资及境外上市、赵志全家庭财产继承等多方面的考虑,因此,上述信托架构在当时背景下的搭建的合理性,我们暂且不予置评。但是如果在国内设立的以基本保障、和谐分配或者财富传承为主要目的的家族信托中存在与上述案例中相同或类似的架构,则建议提高警惕,必要时及时调整,以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第一,信托受托人的选择存在漏洞。

上述案例中,赵氏信托的受托人是魏女士个人,菩提树信托的受托人是王律师作为唯一股东设立的德恒BVI公司。众所周知,作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完全可以控制这家公司,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人公司作为受托人和个人作为受托人并无二致。

而由个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时,固然存在设立程序简单、综合成本较低的优势,但同时却也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

1. 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一方面自然人受托人在决策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另一方面,自然人受托人很容易监守自盗、利用受托人地位为自己或其亲属谋取私利。

2. 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欠缺

自然人受托人并非是专业的信托机构,因此相应的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此外,自然人通常也不具备履行受托人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再者,自然人因其财力有限,一旦因管理失职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往往也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

3. 受托期限有限

每个人都会面临生老病死,但家族信托存续期限往往比较长,甚至可能永续存在。一旦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去世,则会直接影响家族信托的正常运作。尤其是在委托人并未安排继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对家族信托的打击可谓是致命性的,即可能会直接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信托目的的实现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说,在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务必要审慎选择信托受托人,尤其优先选择专业的受托机构,如信托公司等。

第二,信托保护人的设置存在漏洞。

信托保护人,又可称之为信托监察人,可谓是家族信托的“保护神”,其主要功能在于帮助监督受托人的活动,维护受益人的权益,防止受托人道德风险,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正因为如此,信托保护人的设置和选择也尤为重要。在本案例中,赵氏信托中并未安排任何信托保护人。而在菩提树家族信托中,王律师的女儿是信托受益人之一(据说王律师女儿后来放弃了该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王律师本人是受托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仍由王律师本人担任信托保护人。试想,在此结构下,受托人如果真的有“狸猫换太子”的想法和举动,整个信托项下也没有预先设置的制衡机制,只能被动等到日后东窗事发时再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长途跋涉的维权活动。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引发了赵女士对王律师的诸多猜忌和怀疑。

我国《信托法》中除了公益信托外,并未强制引入信托保护人。也即在私益信托中,完全由委托人自主选择是否设置信托保护人。而在我国家族信托的业务实践中,有很多信托委托人认为设置信托保护人实为多余,认为自己本就可以监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作等。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从信托设立至信托终止清算,涉及法律、信托、财务、税务、投资等诸多专业知识,并且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很多情况下是处于无暇顾及、无能力监督的状态;另外一方面,由于家族信托的存续时间较长,如果委托人一旦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去世,且受益人可能因年幼、能力不足、信息披露不足、不知信托存在等原因无法有效监督受托人,这样会使得受托人存在无人监督、无人制衡的状态,给了受托人或其工作人员有机可乘的机会。因此,为了信托持续稳定地存在、管理、运用,引入信托保护人是设立家族信托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关于信托保护人的资质和条件,我国《信托法》中并未作出相应规定,因此理论上而言,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与自然人受托人类似,如果选择自然人担任家族信托的信托保护人,同样存在类似的诸多局限性。而与自然人相比,机构作为信托保护人的优势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2]:

1. 保护机制更为完备

一般情况下,专业的机构保护人内部建立有一套完整、规范、全面的信托保护机制,能够规范机构保护人在信托存续过程中的各项行为,并能够保障机构保护人更加积极、有效地监督受托人对家族信托的管理运用、信托利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情况。

2. 优质、全面和中立的服务

机构保护人能够集合法律、会计、保险、税务、信托、投资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各专业人员互相配合,进而使得监督的维度更加准确、全面、专业,从而有效防止信托受托人消极懈怠或从事有害信托利益的行为。而且,机构保护人为中立的第三方,与受托人、受益人均无关联关系,在履职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发生纷争时,专业的机构保护人能够居中调解,公平处理,不受其与受托人或个别受益人之间私下关系的影响。

3. 稳定性较高

不同于自然人的是,除非发生破产、重组等意外情形,专业的服务机构是可以永续经营的。即使在委托人去世的情形下,机构保护人也能够持久贯彻、践行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并协助受托人确保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

当然,因为信托保护人是名副其实的信托管家,因此信托保护人自身必须懂得如何综合运用其专业的财富规划能力,整合家族财富管理资源,帮助委托人及其家族实现家族财富目标,统筹协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优秀的机构保护人至少应该具备专业度、信任度和久远度三个要素[3]:

(1)专业度的考量因素

优秀的机构保护人必须具备三大能力:系统的专业规划能力、匹配的财产管理能力和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

一是系统的专业规划能力。家族信托从其设立、运作、分配、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整合了家族财富、家族治理、财产转让、财产对外管理运用、财产分配、家族成员成长、家族企业治理、家族财富传承等不同领域的内容。因此,只有信托保护人集合了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方能够综合运用各种专业知识,系统规划家族财富,并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判断各个信托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法律后果。因此,系统的专业规划能力是选择家族信托保护人的首要条件。

二是匹配的财产管理能力。家族信托存续时间较长,信托财产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受益人众多,而信托目的的实现和信托利益的分配均依赖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很多都属于事务管理类,此时保护人的财富规划和管理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高净值客户的家族财富规划,家族信托仅为其中部分规划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个人、家庭、家族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综合规划。如果选择具备客户优势和渠道资源的机构担任保护人,则能够依靠其自身丰富的财富规划经验,整合各类优质资源,帮助高净值客户筛选优质资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富规划服务,并为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保驾护航。

(2)信任度的考量因素

能否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是作为家族信托保护人的关键因素。只有综合实力够强的机构保护人,才能获得委托人的信任。信任度的考量因素如下:

一是自身资本实力。一方面,只有资本雄厚的机构保护人方能不断构建和培育提供保护人服务所需要的各方面专业人才队伍、高昂的后台系统服务等,才能保障机构保护人能够有条不紊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护人服务;另外一方面,如果因保护人过错导致信托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只有资本雄厚的机构保护人方能够有足够的能力和底气为其过错“埋单”。

二是社会公信力。现在国内提供家族信托服务的各机构参差不齐,通过实时了解各类家族财富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表现和社会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其品牌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享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服务机构,通常更加值得信赖,并能更好地提供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匹配的优质服务。

三是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对信托保护人的再监督,我国法律并未有相应规定,在业务实践中也很难做到。一个保护人能做到善良勤勉和诚实公平除需要自身的专业能力外,也需要个人的职业操守和优良品德作为依靠。特别是机构保护人,其内部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保护人的履职能力和效果。因此委托人在选择机构保护人时,应当通过与该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接触的体验和真实感受来判断其从业的素质水平,并作为其衡量保护人的标准之一。

(3)久远度的考量因素

一是保护人应当长期存续。家族信托期限一般较长,甚至可长期存续,因此相对应的,保护人也应当长期存续,否则会影响其职责的履行。委托人在选择机构保护人时,应当注意考察其是否合法设立、运营稳定,通常优先考虑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的机构。

二是保护人应当专注于家族服务业务。如果相关机构能够长期专注于家族服务业务,甚至将其作为其战略业务,方会投入大量人财物建立匹配的服务组织、专业团队和服务体系,以此来确保自身能够长期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保护人服务。

三是规范的管理体系。家族服务机构本身是否运作规范、是否拥有流程化的内部服务体系,是考察该服务机构能否胜任保护人职责的重要参考因素,否则不仅会影响其自身的持久稳定,也必然难以提供完善且优质的家族信托服务。

综上可见,家族信托的信托受托人的选择、信托保护人的设置和选择,对家族信托的影响可谓是举足轻重。尤其是在现在国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对家族财富平稳传承过渡需求的日益增强,国内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的关注愈发强烈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架构的搭建,更是关乎委托人家族财富的安全持有、和谐分配和顺利传承。审慎选择专业的信托受托人、设置和精选机构信托保护人,可以说是成功设立家族信托的首要之举。只有如此,委托人才可大胆“托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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