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公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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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公布规则

黄璞琳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行政处罚法》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新《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将让行政处罚裁量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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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总结提炼长期以来的处罚裁量实务经验,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务中,很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了某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有些裁量基准存在太原则、考量因素太少、裁量不合理等问题。那么,就某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问题,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制定不同的处罚裁量基准,或者在个案处理中作出与省级行政部门处罚裁量基准不同的行政处罚?

本文认为,设区的市级及县级行政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处罚裁量标准,但也可以在省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处罚裁量基准所考量因素之外,增加处罚裁量因素,进而调整处罚裁量基准。

如,省级行政部门对违反某一法条的违法行为,仅根据其违法所得额或者其他特定裁量因素制定处罚裁量基准,而设区的市级或县级行政部门增加当事人违法状态方面的主观故意与过失因素、偶犯与重犯因素、危害后果轻重因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素等其他处罚裁量因素,出台不同的处罚裁量基准,就是合理可行的。同样地,在个案执法中,若当事人确实存在上级行政部门处罚裁量基准未考量的其他应予考量的处罚裁量因素,则下级行政部门可以综合考量该案当事人相关裁量因素,作出异于上级行政部门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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