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全国的行政区划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一、12个直辖市: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
二、29个省:
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省。
三、9个行署区:
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四、1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五、1个地方:西藏地方。
扩展资料
中国现今的行政区划: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共34个,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共333个,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共2851个,包括970个市辖区、375个县级市、1335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林区、1个特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共39936个(2017年),包括8241个街道、21116个镇、9392个乡、1034个民族乡、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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