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树才 | 明代军屯与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历史上,明代军屯推行范围最广,制度最完善,作用也最显著,这在云南尤为突出。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政府在平定云南的过程中便开始在云南部分地区屯田。至洪武十九年,明太祖又正式“定云南屯田”,形成了“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遍列于原野”[1]的局面。有明一代,云南的卫所从洪武二十三年的十五卫一所[2],增加到以后的二十卫三御十八千户所(共一百三十三个千户所)、屯军则在万历(1573——1620年)以前都保持在六万多人以上[3]。分布范围除丽江府(约今丽江地区)、永宁府(约今云南中甸县、四川木里县)、镇沅府(约今镇沅县)、元江府(约今元江县、墨江县、普洱县、思茅市、江城县)、广南府(约今广南县、富宁县)、乌蒙府(约今昭通地区)、东川府(今东川市)、茫部府(镇雄一带)及一些边境御夷府州、土司地区外,其余府州县都有卫所分布[4]。
明代的卫所制不但巩固了明政府对地方的统治,而且由于它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地区间的人口迁移,导致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横向流动,推动了落后区域经济的发展。云南便是如此。史载云南军屯“其利最善,而视内陆相倍蓰也”[5]有的学者把军屯看作是云南社会经济剧烈变化的原因[6]。情况到底如何呢?学术界尚无专文论及。本文拟从明代军屯对云南农业、手工业、矿业和商业的影响来探讨军屯与云南社会经济的关系。
云南卫所军士一般“七分屯种,三分操备”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军屯对农业的影响最大。
首先,军屯为云南农业带来了大批劳动力。明代卫所官兵的来源,“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7]在云南以从征而留屯的为数最多。洪武十五年三月,朱元璋命傅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都司兵守之”[8]大批外地军士因此留屯云南。此后明王朝又不断调兵入滇。如洪武十六年五月六安侯王志等受命“督兵往云南寻甸等处缮城池,立屯堡”,类似的记载在明太祖时期就有四、五件。[9]明英宗正统时期(1436——1449)明军三次大规模征讨麓川(今瑞丽一带),也有许多军士留驻不返。其次,云南卫所军士也有因“谪发”而来的。洪武二十六年,明政府制定法令“应充军者,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10]明于全国设十三布政司及南北二直隶,其中七布政司及南直隶的大部分地区的罪犯,皆充军罚戍云南、四川,则被罚云南的,数量当然不少。加之“明初法严,(谪发者)县以千数,数传之后,以万计矣。”[11]且充军之制,终明不废。明世宗时,曾议“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充边军者,宜令纳银自赎”但世宗却认为“岂可预设此例以待犯罪之人”,[12]于是上至王侯下至低级将校兵士都有被滴发至云南的。[13]难怪现在云南民间还流传着云南汉族都是充军而来的这样一种说法。至于“归附者”,在云南虽有“土军”,但其籍隶州县,仅定期接受训练或交纳免操银[14],不入军屯之数。因此明代云南卫所军士基本来自省外。
另外明政府还规定:军士必须携家带眷前往戍地,“如原籍未有妻室,听就彼完娶,有妻在籍者,着令原籍亲属送去完娶”[15],以使军士世代安心屯戍。史书中所谓“军余”、“舍丁”即指军士家属及为官兵服务的人员。屯军、军余、舍丁构成了明代云南人口中的一个巨大数字,万历《云南通志》卷七“兵食志”载万历时云南都司领有三分马步骑军二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名、七分屯军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一名、舍丁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六人、军余二十五万四千六百一十一人,共计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二十六人,约相当于当时云南省人口最多的大理、临安二府人数之和。如此众多的人口进入云南、从事屯田,导致了云南农业劳动力的激增。并且“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16]屯军一般拥有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在生产过程中能组织有效的联合(这一点在水利的兴修上表现尤为突出),其劳动生产力一般高于云南土著居民。因此屯军本身就是一股直接推动云南农业发展的强大的力量。
明初,朱元璋以“边地久荒,榛莽敝翳”而“缓其(屯军)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才开始征收。[17]极大地调动了屯军的劳动积极性。仅洪武十九年——二十五年沐英治滇的六年内,其手下屯军即“垦田百万余亩”。[18]正德《云南志》载弘治十五年(1502年),云南布政司领有官民田一万七千二百七十九顷,都指挥司所领屯田一万二千七百六十六顷。军屯人数虽大大少于民户人数,但垦种的田地却几乎与民田相等。在兴修水利方面,屯军所起作用也较大。宜良的汤池渠,长“三十六里,阔丈有二尺,深称之”经一万五千屯军的集体劳作,仅一个多月便结束了工程,体现了屯军组织严密,劳动效率高的优点。据万历《云南通志·地理志》统计,屯军还参加了永昌九龙池沟道、云南府海口河等近二十项水利工程的修筑极大地促进了云南水利事业的发展。由于屯军的辛勤劳动,不但实现了军粮自给,而且还支援了地方财政。正统四年(1439年)户部清查出云南都司正统二年结余仓粮五十四万一千五百余石,至于其正统三年所收仓粮还“尚未有数”[19]从明初军粮无着一变为盈余无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天启《滇志》卷七载庄祖诰《厘正屯田经制公移》说:“滇中钱粮,屯粮居十之七、八”。从北宋冗兵冗费造成国家积贫积弱及清代顺治初“国家财赋大半尽用于兵”[20]的历史教训来看,明代军屯所实现的军粮自给对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以上事实说明,屯军作为一支庞大的、具有先进生产技术的劳动力大军,直接参与了云南的经济建设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他们应有的贡献。
第二、军屯的开展使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传入云南,成为云南农业发展的促进因素。
为开展军屯,明政府把大量的耕牛、农具配给卫所。《明会典》卷202“屯种”载明初卫所“耕种器具、牛只,皆给于官”。在云南洪武二十年景川侯曹震率四川兵二万五千到云南品甸屯田时,明政府便配给他们军器农具[21]。同年右军都督佥事孙茂受命率军屯田云南,明政府也给钞二万锭,使之往四川买耕牛一万头。[22]洪武二十三年,又以云南“耕牛不足”而“给诸卫屯牛六千七百七十余头。”由于不断调入,因此就是到了天启这个屯政日废,屯田、屯军、牛具私有化盛行的时代,云南都司仍掌握屯牛一万二千六百四十三头。[23]除由国家调拨外,屯军所需农具还有相当部分由军士打制。《明会典》卷202说“凡屯种去处,合用犁铧耙齿等器,着有司拨给铁炭铸造发用”。各省都司所辖军器局,除制造军器外,大概也要为屯田士兵制造农具。总之通过调入和自制,云南的生产工具,特别是先进的生产工具较以往大大增多。
随着屯军与云南各族生产生活交往的不断开展,双方在生产工具的制造、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方面必然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以牛耕为例,虽然南诏时云南即有用牛的记载,但仅限于滇池和洱海地区一些先进的民族中。只是自明代“开屯设卫以来,江湖之民云集而耕于滇,即夷人亦渐习牛耕技术”[24]牛耕技术才在云南各族中普及。而且南诏时牛耕技术落后,为“前牵、中压、后驱”的二牛三夫式,明代大概由于犁铧、耙齿、犁架的改进,不再需“中压之人”,仅“前一人引之,后一人驱之”(《滇海虞衡志》)即可,劳动效率大大提高。
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高,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估以粮食产量的提高来说明。元泰定二年(1325年)昆明《太华寺碑》记该寺买田五百五十八亩八分,年收租粮三十三石一斗(包括夏秋之粮),亩均纳粮仅0.059石;明万历《云南通志》卷八“学校志”载云南府学田四百八十三亩八分,坐落省城、安宁、寻甸等处,岁收谷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亩纳谷0.53石则明代亩纳地租较元代增加近十倍,地租量的增加相应地反映了粮产量的增加,因为地主不可能单凭主观愿望无条件地增加租率,而且从全国来看元明二代,地租率基本保持不变。另外雍正《临安府志》卷七也载:“临安,元以前皆夷类也,自明以卫军实其地,衣冠文物、风俗大类中州”。说明军屯的开展、极大地改变了云南各族的经济和文化生活。
第三,军屯的开展,引起了云南生产关系的变化。
卫所制下的屯丁被国家世代束缚于驻地,使用自己和国家的劳动工具,耕种着国家划给的份地,至于收获物,起先是全部上缴国家、再由国家发放给勉以维持屯军及家属生活的粮食,后改为屯军在留下所需口粮后将余粮上交[25]。很显然屯丁及家属是依附关系较强的国家佃农。
军屯推行不久,卫所军官便利用职权,滥占屯地,许多屯军沦为私家佃农。史载云南“大凡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耕种,及将殷富军余隐占私役”[26]。其中如都督袁宇“占据官军屯田一千余亩,私人役军民耕种。”[27]又世守云南的沐氏,在云南遍置庄田,至沐晟时已“置圃墅田业三百六十处”。[28]这种情况自明统治云南仅五六十年后的正统时期始,日渐盛行,至明末卫所军士“虽一诸生可役使之……至举天下之兵不足以任战守”[29]军士大部分沦为私家佃农。
总之,明代军屯在云南造就了大量的封建国家佃农和私家佃户,改变了云南生产关系的格局,使封建生产关系跃居主导。
不仅如此,军屯制下的封建生产关系还不断影响着周围各少数民族的前封建生产关系,使之向封建生产关系转化。一方面卫所各级军官不断向各族人民掠夺,强买土地,剥削“夷民”,使封建经济扩大。如沐氏田庄,很多是“夺民田广其庄”;[30]南宁伯毛胜、腾冲千户所千户蔺愈也“强占招八地方寨子田亩,分作庄户,办纳银两米谷等物”[31]类似记载,可以说不绝于史。另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各少数民族逐渐放弃落后的生产关系,投入到封建生产关系下来,所谓“民(指土著居民)慕华风”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封建生产关系波及的范围较大,明初,建立在前地主制经济之上的遍及云南的土司制度,至明末幸存者“独姚安、北胜、蒙化,元江数土司耳,余皆势微而地小,贫弱已甚”,并且这些土司还“往往乞贷汉人,山庄彝民尽为准折,名为土司,实一齐民耳”,[32]行将崩溃瓦解。在此基础上明政府在部分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又加速了各族前地主制经济的消亡,反过来扩大了云南的封建生产关系。
“新的生产关系是这样一种主要的和有决定性的力量,正是它决定生产力进一步的而且是强大的发展”[33]明代军屯所引起的云南生产关系的这种变革必然影响着云南经济的发展,封建生产关系对于处于前封建生产关系之下的云南各族来说无疑是一种解放,由此而迸发出的劳动积极性必然极大地推动云南农业的发展。史载改土归流后“民大便”以及“民愿得流官”等,正是各族人民对封建生产关系的渴求与向往。
由于军屯的影响,由于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明代云南农业有了较大发展。天启时,云南靠内十八府二州的田地数即达七万八百二十八顷九十七亩,[34]虽元代田地数不详而无从与之比较,但仅从屯军对荒地的大量垦辟来看,明代云南的耕地数必远远高于元代。就粮产量而言,《元史·食货志》载元代云南岁入税粮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据天启《滇志》统计,明代云南军民税粮达四十四万六千三百一石三斗四升,明比元增长百分之六十一。以上数据虽不能确切代表元明农业的状况,但明比元有较大发展这种趋势还是看得出的。
明代官手工业,由工部、户部、内府和都司卫所管理,前三者管民匠,后者管军匠。军匠同其他军丁一样籍入于军,世代相袭,为军队和政府服役,史载屯军所交纳的“局料银”便是供军器局购买原料的。由于明代大部分军士的大多数时间是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各省军器局所属工场还必须承担起制造农具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工作,如前所引屯军缺乏的犁铧、耙齿等农具便是由有司拨给铁炭,由军队自我打制。这样屯军中的军匠也起到了直接丰富和发展云南手工业的作用。
其次,军民在不断的交往中,手工业技术也必然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三十多万军丁、军余、舍丁进入云南,所需生产生活用品也必然不同程度地依赖云南手工业提供,从而刺激云南各族人民把更多的劳动力和时间投入到手工业生产上来,最终促进云南手工业的发展。
从万历《云南通志》“物产”看,明代手工业行业较多,如纺织、造纸、制墨、榨油、陶瓷、制糖、制蓆、制漆、染布、制蜡、食品加工、皮革加工等行业都颇具规模。其中丝织业与四川、两广、贵州一起名列全国之首,为其它省所“不及”[35],陶瓷业由于发展规模较大较普遍,政府开始对之征“窑课”。这一切显然与军屯的促进分不开。
同时,军屯对云南矿冶业的影响也较突出。据载,屯军参与矿冶的形式有二种:一是在政府经营的矿场里,屯军被强行调充矿丁。这种形式下,所获矿产品全部被政府充作课额,屯军所获仅仅是“衣食之利”。这一点可以从成化九年(1473年)巡按御使胡泾的奏议里得到证实。胡泾说:“云南所属楚雄、大理、洱海、临安等卫军,全充矿夫,发给粮布”。二是当政府禁闭矿冶时,军丁又自发组织起来“盗矿”(明代严禁私营矿业)。如正统十年(1446年)十一月,云南左卫、临安卫等官军家人“不时挟带兵器”聚众私采“云南八寨长官司地方银矿”[36]。景泰二年云南右参议甘进修的奏章较好地反映了云南屯军盗矿的普遍性,他说:“云南军民及诸处逃来军匹,常啸聚,千百为群,盗矿于诸银场,张旗持刃,杀伤甚众,其军官多纵子弟与通”。
通过以上两种形式,屯军推动了云南矿冶业的发展,使其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明实录·世宗实录》载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四十一年、四十二年云南分别课金四百两,课银一万两。而《明史·食货志五》载天顺四年(1461年)中官罗珪至云南办银课十万,较同期浙江之二万、福建之四万,四川之一万三千分别高五倍、二点五倍、七点七倍。沈括在《天工开物》里也说:“凡银,中国所生、今浙江等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故开矿煎银,惟滇中可永行”。[37]以上所举一般仅代表官营矿冶的发展情况,由于军民普遍“盗矿”,因此云南矿冶的发展程度还会更高。
综上所述,军屯对云南手工业、矿冶业的发展也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恩格斯说“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没有交换,生产也能进行,没有生产,交换——正因为它一开始就是产品的交换——便不能发生”。[38]马克思也曾说过“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39]可见在生产与交换之间,生产起着决定作用。明代军屯促进了云南农业、手工业、矿业的发展,导致了它们的繁荣,而农副业、工矿业产品的剧增,各生产行业及其内部分工的细密又从根木上导致了交换的发达形式——商业的发展。
其次,为保证云南与内陆及云南各地间的政治、军事联系,明政府将一些屯军派驻各交通要道,形成遍布各地的驿堡铺哨。关于明代云南的驿堡铺哨已有学者作为疏说[40]。洪武十五年明太祖就令在滇东北“置邮驿通云南,……准古法以六十里为一驿”,[41]此后又不断增设,万历时编纂的《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六载云南共有驿堡七十八个(不包括当时已被革除的十个)。云南境内从永宁(今四川叙永)至大理,自滇东北至昆明再至大理,自楚雄至景东等重要交通线上都设置了驿堡。[42]至于铺舍“或以民户,或系国(明)初调来军士”环铺居住耕种,世袭其职。[43]铺的规模虽较驿堡小,但数量却较驿堡多,分布亦更广泛。据《景泰云南图经志》的粗略统计,云南的铺多达二百四十五个。云南的哨多分布山区,通常间隔二三十里设一哨“大哨五十人,小哨二三十人,俱以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守之”。[44]据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统计云南的哨也达一百九十九处。众多驿铺哨的设立客观上起到了加强云南与内陆、云南各地间经济联系,保障商业活动顺利开展的作用。《景泰云南图经志》卷二在谈到澂江府河阳县的形胜三关时说“在河阳县西,路当要冲,旧无关,盗贼出没,商旅多阻。正统间,知府王彦之东西距二里许,各增置一铺,名为三关,募民守之,于是商旅络绎焉”。这里虽谈的是民铺,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推断出以屯军建置起来的驿铺哨对商业所起的积极作用。
另外,由于地处要充,经济发展,许多驿堡屯所逐渐发展为商品交换场所。如大理府赵州的白崖站市“在定西领驿前”;[45]邓川州的集市也有“辰日左所街,己日中所街,申日中口所街”,[46]从以上大理府的情况看这种以军士屯驻点为集市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这也体现了军屯对云南商业的促进作用。
第三、军屯的开展,安定了云南的局面,发展了云南的农业、手工业和矿冶业,驿堡的设置又加强了云南与内陆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在内陆人心目中,云南不再是五服化外之邦,而是有利可图之地,许多人因此进入云南从事商业活动。史载“云南(府)土著之民不独焚人而已,有曰白罗罗、曰达达、曰色目及四方之为商贾,军旅移徙,曰汉人者杂处焉”。[47]因商入滇者也成了云南居民成分之一。大概由于长期封闭落后,土著居民耻于言利,不善经商,商品物价一般较低,如大米“丰年米价甚贱,即遇凶荒,斗米不及百钱其斗斛大倍于他方”。故“四方之人”大批深入云南贱买贵卖,从中牟利,致使“滇之产……利之归本土者十不一焉”,[48]很多地方“租佃之利皆为江右商人饵诱一空”。[49]这也不能不说是云南商业较前发展的一个原因。
最后,屯军也参予了云南的商业活动。这除内陆军民间互相交易外,尤以边境上军队走私为突出。《明会典·兵部》卷一百三十二载“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御边寨军官,不得与外夷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贸易者,全家坐罪”。有所犯才有所禁,明政府三令五申,严加禁止,正说明军士与“外夷”交易的存在,正统九年(1445年)兵部尚书王骥的奏疏更是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王骥说:“曩者麓川之叛,多因近边牟利之徒私载军器诸物、潜入木邦、缅甸、车里、八百诸处,结交土官人等,以有易无”[50]反映出在从今西双版纳到德宏一带都有军士在走私。屯军加入商业活动,不同程度地活跃了云南商业。
由于以上原因,明代云南的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估以集市为例,既有月二三集,以交换日常生产生活用品为目的的遍布全省的“街子”,又有昆明、大理、永昌、临安等物货“辗转四方、商贾辐辏”,[51]日以为市的大城镇;既有如大理三月街这样一年一度定期贸易届时“十三省商贾咸至”[52]的大规模交易会,又有大理喜州那样的夜市。商业的发展,还使云南第一次有了商税的记载。万历《云南通志、赋役志第三》载云南商税银九千六百四十两五钱九分,在诸课中,仅次于矿课、盐课而成为政府的一大收入。商业的发展,也加速了货币形态由传统的贝币向银两、铜钱的过渡。明初,云南贸易仍多用贝,而吴三桂统治云南时却出现了“汉(族)土(著)乐行新钱”[53]的情况。相应地地租、赋税更大程度地折银折钱征收。这既是明代商业发展的结果,又是其发展的体现。
明代军屯,导致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横向流动,它不仅为云南带来了数十万劳动力,也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带动了云南各族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巩固了云南的封建生产关系,从而实现了云南农业、手工业、矿冶业的大发展,进而又推动了云南商业的发展,使明代成为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
参考文献
[1][5] 正德《云南志》卷二。
[2][7][29] 《明史·兵志》卷九十“卫所”。
[3]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四载:洪武二十一年卫所军数为64002人;万历《云南通志》卷七载:万历时卫所军数为62429人。
[4][6] 方国瑜:《彝族史稿》。
[8][41]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三。
[9] 天启《滇志》卷一;《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六。
[10][11][12]《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
[13] 《明史稿·太祖本纪》。
[14] 天启《滇志》卷六“赋役”。
[15] 《明会典》卷一百五十五“军政起解”。
[16] 《资本论》卷一。
[17]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18][28] 《明史稿·沐英传》。
[19] 《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一。
[20] 《皇清奏议》卷四,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载顺治九年财政收支情况。
[21][22]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23] 天启《滇志》卷七《屯征》。
[24][30] 《滇海虞衡志》卷七。
[25] 天启《滇志》卷三十二《补事》。
[26]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四十七。
[27]《明太宗实录》卷二十四。
[31] 《明太宗实录》卷二百九十八。
[32] 《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第126页。
[33] 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48~49页。
[34] 天启《滇志》卷六《赋役》;卷七《兵食》。
[35] 《宣宗实录》卷二十八。
[36] 《英东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37] 转引自《云南地方史讲义》(下册)。
[38]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二编《政治经济学》,见《马恩选集》卷三,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6页。
[39]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见《马恩选集》卷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40] 方国瑜《彝族史稿》,第三章第二节参考三。
[42] 《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
[43][44] 正德《云南志》卷二。
[45][50] 嘉靖《大理府志》。
[46] 重修《邓川州志》。
[47] 景泰《云南图经志》。
[48][52] 《滇略》卷四《俗略》。
[49] 天启《滇志·地理志·物产》。
[51] 《英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七。
[53] 《庭闻录·杂录备遗》。
原载于《昆明师专学报》1989年第3期。作者秦树才,现为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