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 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
严格意义来讲,民事合同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情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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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梅(化名)是某银行职工,从事信贷业务。
2016年7月5日,有一个名为张华(化名)的借款人找到赵梅,提出要5万元信用贷款。
经过材料审核,银行审批同意了这笔贷款,使用期限一年。
在办理贷款材料中,赵梅作为银行方的经办人,与银行签订了一份责任状,承担这笔贷款的100%放贷风险。
借款到期,张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银行将张华及借款担保人张华之妻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只拿回了2万元。
为了解决这笔贷款,银行与赵梅签订了一份《代偿协议》,协议约定张华剩余的贷款本息4万余元由赵梅承担偿还责任。
2017年12月1日,赵梅把4万余元交给了银行。
后来,赵梅觉得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代偿协议》无效。银行返还4万余元代偿款以及相应利息。银行赔偿赵梅精神损失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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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梅在诉状中写道,她是张华贷款案件的经办人之一。在该笔贷款逾期未还时,银行以停岗停职停薪收贷相威胁,强迫她代偿贷款。被逼无奈,她与银行签订了《代偿协议》,并偿还了4万余元的贷款本息。
赵梅说:“银行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胁迫我代偿贷款的行为是非法的,《代偿协议》也是无效的。银行的这个行为,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10万元的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银行答辩说,双方签订的《代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且符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赵梅要求退回贷款没有事实依据。在张华申请贷款时,银行已经跟赵梅签订了贷款责任状,赵梅承担这笔贷款100%的风险和收益,赵梅先行偿还张华剩余贷款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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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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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原告是银行的职工,被告是银行,原被告主体身份是企业的隶属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签订的《代偿协议》是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责任状派生的,是企业执行经营责任制的协议,涉案的《代偿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因此,法院认为赵梅的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驳回了赵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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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现实生活中,合同用得非常广,什么事情都想弄个合同或者协议,比如安全生产责任、社会治安(治理)责任等等,我们总喜欢把责任落实到个人,然后签订协议。这些,并非民事合同。
想弄清楚一份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签订的主体之间的地位、合同约定内容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一份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起码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二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合同的一大属性,债权债务的本质是市场交换,包括商品的交换,劳动、服务的提供等。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已经将婚姻、收养、监护合同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这些身份关系由婚姻继承等法律调整。
许多企业,经常签订一些责任状、军令状等等协议,并明确约定任务完成情况的惩罚与奖励机制,这些是企业执行生产计划、内部管理签订的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管辖。企业不能因为员工完不成任务,起诉员工支付10万元罚款。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后也会驳回起诉。
生活当中,政府单位作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也有人分不清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简单区分如下,如果是政府的管理活动,比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是行政合同;如果是采购、贷款、租赁等活动,那就是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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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坚持以专业特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