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法有什么区别?
2006-10-13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称“税前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利润称“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
如税法规定: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应当体现在其经营损益中,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差异。
再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从会计核算上讲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会计上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税收上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也会产生差异。
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入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
如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其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10%的折旧。
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其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折旧法计算每年应提取20%的折旧。
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看,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不同,由此导致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可以在以后转回。
一、会计科目设置
“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递延税款”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三、“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会计处理方法
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方法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季)末,企业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方法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1.递延法
递延法是把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
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债务法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
在税率变更或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