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欠税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老王与老张两人是朋友,看餐饮挣钱,便各出资10万元开了个餐厅,餐厅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刚开业,生意还不错,但是好景不长,由于两人经营理念、喜好均不相同,两年的时间里相互争斗,餐厅的生意也是王老五过年一年不如一年。于是双方商量决定,无论赔了,还是赚了,都不再继续经营了。双方签订资产分割协议,所有的债权、债务和剩余资产全部归老王,老李净身出户,一分钱不要。
餐厅在办理注销时,尚欠5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向餐厅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餐厅在15日内缴纳税款,而此时的老王已将餐厅资产变卖,携款跑路。税务机关遂要求老李缴纳税款。
老李一听就急了,说你们没有搞错吧?我和老王签有协议,所有的债权、债务、资产全部归老王,我是净身出户,所以欠缴的税款你们应该向老王要,而不应该向我要。
税务人员说,按《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按这一规定,你老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目前合伙企业己无财产可以清偿税款,老王也已不知去向,因此,应由你承担清偿税款的责任。
老李脖子一拧说,你别给我说这个,反正我没钱,你爱咋地咋地。
税务人员接着说,你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税,我们将依据征管法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你的开户银行,从你账户的存款上直接扣缴5万元的税款。
老李说你说的不对,合伙企业交纳的税款是先分后税。老王和我各承担自己应当缴纳的税款。由我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我是纳税义务人。如果我没有按期交纳,你们可以按征管法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我替老王承担因连带责任而要清偿的税款,老王是纳税义务人,而我要清偿的税款其性质属于税收债权,你们若按征管法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那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税务人员听了老李的话,认为老李说的有道理。然后说,连带责任之债,我们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你老李承担老王所欠税款。
老李听了,半天没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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