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业案例分享 |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案例

01

案例描述

A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8000万(其中未到位注册资本6000万),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等业务。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创建于2020年,注册资本为6000万,主要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A、C公司外方股东B公司为香港上市集团,分别持有A公司和C公司100%股份。境内D公司于2016年成立,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和集成电路设计等服务。

案例一:

2020年4月,外方股东B公司拟将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C公司,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000万。2020年12月,A公司向注册地F银行申请办理FDI外转中登记。

案例二:

2020年5月,外方股东B公司对C公司进行FDI出资6000万(C公司已在E银行办理FDI新设登记和FDI入账登记)。根据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未完成的出资义务后续将由C公司继续出资,因此C公司拟将收到的6000万资本金支付给A公司作为义务出资对价款。2020年12月,A公司向F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2020年8月,C公司发生增资200万,已在E银行办理FDI增资登记。2020年12月,C公司拟将收到的增资资本金200万用于投资境内D公司,2021年1月,D公司向F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上述案例所涉币种为美元,金额均已折算为人民币)

02

案例分析

F银行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文)》和展业三原则等相关政策规定,对该案例涉及的FDI股权转让以及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业务展开尽职审核。

(一)

客户准入与分类

F银行为客户办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业务前,预先审核了客户的准入条件:经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A、C、D公司均未被业务管控,且A公司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了以前各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C公司由于成立于2020年,暂无需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F银行通过查询工商注册等信息,确认A公司和C公司均不属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A、D公司最近一年内均未涉及外汇局发布的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重点风险关注领域等,但由于三家公司之前均未在F银行办理过任何业务,且C公司成立时间尚短,F银行依据对客户的了解程度及上述情况,决定将三家公司均纳入“关注客户”范畴,以更高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核。

(二)

业务风险识别与审核

案例一:股权转让等投资信息登记事项变更

自2020年1月起,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无需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批或备案文件,银行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为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

审核要点分析:

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已放宽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银行的区域限制,将外商直接投资各项登记从注册地银行放宽至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因此,A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信息变更后,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F银行可为其办理该笔FDI外转中登记。

2.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F银行进一步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A公司变更后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分析,并确认本次股权转让遵循商业原则,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不涉及溢价或折价,交易背景真实、合规。

3.经了解,B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出于集团未来发展考虑,决定调整境内公司的股权架构,因此新设境内C公司作为境内总的投资管理运营企业,并将原持有境内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C公司。根据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且约定B公司作为原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C公司享有和承担(含后续履行6000万人民币的义务出资款项)。

具体审核资料如下:

1.《业务登记凭证》;

2.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A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A公司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5.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A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最新公司章程以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7.查询A公司、C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案例二: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审核要点分析:

1.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再投资。同时,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款,应在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C公司将B公司给予的6000万资本金作为义务出资对价款支付给A公司后,A公司应当再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C公司将增资资本金投入D公司时,D公司应当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

2.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因此,A公司和D公司应先在注册地F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具体审核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境内D公司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03

案例启示

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直接投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与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进一步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具有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是否合理等。同时,应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历史交易等因素,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判断,并根据客户分类等级和业务风险状况采用不同的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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