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从教寻找政策新空间
刘扬
重庆一女士因下肢残疾而未能通过教师资格体检,在网络上引发诸多争议。残疾人士能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就业的非歧视问题,更涉及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
该女士虽有肢体残疾,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即具有面向社会开办教育机构的资格,就有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均没有规定肢体残疾人士不能成为教师;残疾人保障法更是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该女士在获取“任教资格”环节出现问题,其实施教育的权利显然将因此无法得到实现。对于该女士“为何不予通过”的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为:“标准在这里,没有办法改变。”这里所说的标准为《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其中规定存在“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的情况即可认定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工作人员并非有意刁难该女士,而是规则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教师从业资格体检,应当以能否完成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事务为基础考量。如果存在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或公共卫生安全的健康隐患,那么显然不适合担任教师职务。但该女士取得了两所学校的硕士学位、具有在英国驻华领事馆的工作经历,已通过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笔试、面试环节,其专业水平无需质疑。结合她顺利开展线上、线下英语教学的经历,可充分证明其从事教师的能力与资格。双下肢无法运用,并不能代表她不具备教学能力,而《标准》却不恰当地设置了此项门槛,存在不适应实际需求的问题,并未充分考虑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对待残疾人之嫌。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制定的初衷应当是促进教师教学安全开展,维护教育事业的有序进行,但是政策的制定不能以牺牲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利为代价。这不仅不符合法律上的平等精神、侵犯了残疾人实施教育的权利,更不利于培养全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平等意识与尊重意识。《标准》的制定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扶持与保护,那么其结果一定是不公正、不完善的。教育行政部门当以此为鉴,着力推进体检标准的制度改革,根据实际岗位能力需要设定相应体检标准,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该女士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例。往年有关残疾人考取教师职业资格受阻的情况多有发生,这暴露出我国仍存在诸多残疾人就业障碍与就业限制的问题,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存在。但无论是否存在身体残疾,我国公民都享有实施教育的权利、平等就业的权利;每个心中有教育梦想的人都应有机会成为人民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只有全社会破除对残疾人的偏见,打破对残疾人能力的误解,树立尊重残疾人的意识,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这需要国家、政府与每个公民共同努力。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