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培训机构乱象,需要消除多头审批和管理问题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明确提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此,有家长表示,对于学有余力的孩子来说,公办学校的课程确实无法满足他们。也有人表示,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如何监管是难题。

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理由应该是,它可以从多个方面补充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其灵活的市场适应机制,满足家长对孩子升学竞争和兴趣爱好多元发展的需求。从这个角度说,教育培训活动和学校教育一样,也具有教育教学的性质。

只是,与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同的是,学校的设立、课程开发、师资培养、招生和教育教学具有依法依规规范化开展的特点,有明确的阶段划分和办学标准,体系完整,审批、管理和监管主体单一。而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审批部门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导致监管存在客观困难。

比如,就广东省惠州市来说,截至2016年底,全市由教育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各类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30家。这些培训机构主要以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外语、艺术等兴趣特长培训为主。除教育部门外,工商、人社、财经、文化、体育等部门也依据各自的职能审批了一些培训机构。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为例,从事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的机构共347家,从事午托的机构共727家。而在民政部门进行了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机构共183家。

多部门审批,必然造成多部门管理的乱局,也必然造成因管理机制存在差异,出现监管范围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各管各的,最终导致“齐抓共管”变成相互扯皮,进而成一句空话。窥一斑而知全豹。广东省惠州市如此,其他省市也无不如此。

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目的是为了补充学校教育的不足,其性质是教育教学。而教育部门是管理教育的政府专门职能部门。既然如此,就要让教育部门发挥审批、管理和监管的职能。其他如工商、人社、文化等部门,不具备管理教育事业的主体资格和管理职能,这些部门就应该各自坚守自己的本分,不要跨界去种他人的田了。因此,从监管角度说,治理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必须要消除多头审批和多头管理问题。(马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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