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公司筹办期 税务处理要点实务
公司筹办期 税务处理要点实务
筹办期税务处理的特殊性,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期”计税,所以,对筹办期有特殊的处理要求。
反观其它税,都是对“行为”或“项目”征税,所以,筹办期没有特殊的要求,该怎么交税,就怎么交税。也就是说,筹备期签了合同就交印花税、发了工资就扣个税,与非筹办期一样。
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特点呢?
一、原则上,把握以下以几点:
1、筹办期以“开始生产经营”结束。
其标志就是,开始产生主营的业务收入、开始营业或试营业、开始生产或试生产。具体结束的时点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比如,处置报废资产、材料,虽然有收入,但不是主营收入,不应视为开始经营;设备完工前试车并生产了部分产品,也不应视为开始生产和试生产。
又如,一般企业买地、基建,属于筹办期。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地的行为,却属于购入原材料的经营行为。
2、筹办期会计处理没有特殊要求。
基本原则是:筹办期发生的支出,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损益;计入损益的费用,如果应该分摊,则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摊处理。
筹办期的收入,也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3、筹办期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筹办期的所得税处理,就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的税会差异同样适用于筹办期。并且,筹办期还有两个专门的税会差异:
1)筹办期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但不计算所得税的损益;
即,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2)筹办期支出在正式经营年度,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长期摊销扣除。
会计可以通过自己的职业判断,认为支出应当分期摊销,则可以选择对筹办期费用长期摊销,摊销期限不低于三年。对于开始经营后暂时获利困难的企业,摊销更为有利。
二、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6年为筹办期,2017年正式经营。
2016年发生资本化支出1亿,分别计入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016年发生非资本化支出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2016年底,费用总额为35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余额50万元。
2016年处置物料收入100万元,列营业外收入。增值税按增值税的规则处理。
假定以上会计处理都是正确的,则2016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50万元。
那么,2016年汇算如何处理?
先分析一下此时的税会差异。
1)业务招待费,税务只认60%,即应该调增16万元。剩余的24万元能否扣除,取决于收入的0.5%限制。
2)会计利润为亏损,而税务所得税不予计算。
税务上计算损益的话,对业务招待费调增后,税务利润=-250万+16万=-234万。此利润应全额调增。
所以,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应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利润 | -250万 | 会计处理 |
调增 | 16万 | 业务招待费只计60% |
调增 | 234万 | 筹办期不得确认亏损 |
调整后利润 | 0 |
通过以上调整,所得税汇算的利润为零,进行零申报。
同时,对调增的234万元和24万元业务招待费,进行备查记录,因为它们会影响2017年的所得税。
2016年,就OK了。
2017年呢?
假定,2017年产生收入1亿,成本费用0.8亿,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会计税前利润2,000万元,没有其它差异项目。
会计汇算时,对于2016年的开办费,分两项选择,一是一次性扣除,一是分期扣除。
一次扣除的汇算处理,调整分析:
2017年,业务招待费应调增60万×40%=24万元。
2016、2017年合计业务招待费=去年24万+今年36万=60万元。
2016、2017年招待费限额=1亿×0.5%=50万元
则2017年,业务招待费应再调增10万元,合计调增34万元。
2017年,就对2016年纳税调整,进行反向调整,调减234万元。
2017年汇算时的调整如下表:
调整前利润 | 2,000万 | 会计处理 |
调增 | 34万 | 业务招待费双限调整 |
调减 | 234万 | 反向调整2016年的调整额 |
调整后利润 | 1,800万 |
1月13、14日两天,受金穗源之邀,在济南为房地产行业讲一堂税务稽查应对规则的课——《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风险应对与维权规则》。
房地产项目周期长、金额大、税种多、政策复杂、税额巨大,如果不从稽查的角度去学习、不从规则的角度去学习,那不仅学了没有用,甚至反而可能越学越有害。
学习税务稽查应对,实际上就是学会正确对待税务的方法。要从税务规则——包括稽查的规则、各税种的规则、维权程序的规则入手,从征税人、检查人、纳税人各自的权力、义务和压力入手,去理解纳税的事,只有这样,才能算真正入门“会办税”。
我一直认为,我们大多数纳税人的问题,不是学少了,而是学错了。
是时候更新大家头脑中的旧知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