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杀了鸡未必能儆猴
有个中学几个十三四岁的女孩群殴一个她们看不顺眼的同龄小女孩,拍成视频放到了网上。这样的事现在时有所闻,我觉得与这类视频的传播是有关系的,因为中学生的一个特点就是“有样学样”。我同意王小波关于不能以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作为评判一部小说或电影好坏的观点,否则这个社会只能越来越“童稚化”,而这样的视频与所谓的“文艺”半毛钱的关系也没有,在它们随时可以被浏览到的情况下,我觉得禁止传播是必要的,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保护未成年人所应该做的事。
关于禁不禁视频这个问题不扯,扯另一个问题:怎样减少这类校园霸凌的发生。许多人都知道2015年那起轰动一时的中国留美学生施暴事件,涉事者在美国分别以“拷打罪”、“绑架罪”和“折磨罪”领刑六年至十三年不等之后,人们好像恍然大悟:法律的严厉惩罚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要是我们也这样做,这些“兔崽子”一定不敢造次了。
人觉得痛快时容易产生幻觉。我觉得这是因为解气而出现的“管理幻觉”。记得当年卡扎菲因为“官僚主义”,下令把全部政府机构解散,有人觉得我们也应该来这么一下。霸凌的“兔崽子”在美国罪有应得,在国内却未必能收到同样的效果,就像我们过去处决了为数不少的贪污犯或受贿犯,但腐败犯罪并没有因此减少,现在虽然貌似判决经济犯罪死刑少了,但似乎官员更加不敢腐。重刑对于成年人尚且如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不敢乐观,很大的一个可能就是把“鸡”杀了,却儆不到“猴”,“猴子”们不会因为看到“鸡”挨了刀就悚然自警。当然这不等于说我认为不应加重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惩处,毕竟一些暴行用“令人发指”形容一点不为过,理应用更加严厉的法律来“侍候”。
但对犯罪的惩罚程度,与当事人的行为责任能力有关。对校园霸凌者不能像对成年人犯罪那样惩罚,不仅是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健全程度,还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文化背景有关。中国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偏重于教育,就与“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传统观念有关。现在人们之所以对加重惩罚有共鸣,主要是因为觉得这么多事件发生,治乱需用重典,光像原来那样教育靠不住。
其实国外也有重教育的例子。曾经看过一个案例:爱尔兰有个家长意外地发现自己的小孩每天被一名高年级学生殴打,校长也大为震惊,他本来想让那个打人的学生停课一周,后来想到只是停课,没能“深挖思想根源”,未必能悔改,于是把打人者找来。那个学生很痛快就承认了,原因是他自己在六年级的时候曾经被一个七年级的学生打过,他没有告诉任何人,因此现在也要找一个人下手。
校长问他:你被人打的时候是什么感觉?
学生说:很愤怒,很害怕,很羞辱……
校长说:你知道被你打的学生现在每天像你当时一样,每天处于恐惧和紧张中,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吗?
校长让被自己问住的学生给被打者道歉,并把自己当年曾被别人打的事告诉对方,表示懊悔。目的是要让那名被打的学生知道自己没错,挽回他的自尊。最后打人者请被打的学生在食堂吃了一顿饭,当着所有人的面向对方道歉。这件事太过圆满,让我觉得它不太像真的,倒像我二十多年前看过的美国作家冯尼格的小说《无法管教的孩子》,补充一句,那篇小说很棒,建议每个做老师和家长的都找来读一读。
爱尔兰这位校长显然希望让打人者知道“以暴易暴”是错误的,通过教育来截断这种暴力传递的链条。老实说,我并不知道这种方法在我们这里是否行得通。我想到的情景是校长把打人学生叫来,对方一句话“我没打他”,就能把他活活噎死,这样的爱心教育卡了壳,得不到皆大欢喜的结果。
所以,对待校园霸凌事件,到底是应该像美国那样“零容忍”地施以重刑,还是像这位爱尔兰校长那样不厌其烦,我心里并没有底。一个问题如果出现各执一端的情形,最经常的做法就是“和稀泥”,既要对校园霸凌者“加重惩罚”,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稀泥虽然正确却无用,所以我觉得与其这样无谓地争论,不如先厘清责任。哪个学校发生霸凌,首先是校长的责任,就像老鼠很猖獗,首先(!)是猫的责任,虽然主人的责任可能更大,比如有眼无珠养了这么一只猫。只有把责任加到校长头上,才能减少和避免这类事件,比如规定凡是学校发生霸凌事件,48小时内校长不知情者一律免职。
有了这样的规定,校长自然知道要求班主任怎么做、班干部怎么做,他自己才会真正明白学校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当然为了让校长成为真正的“猫”,把“老鼠”管起来,还得权责相等,赋予其应有的“猫权”,比如为防止学生嬉闹或打架“入戏”太深,校长可以禁止中小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现在举凡学校或老师要管严一些,就被认为不尊重学生个性,甚至上升到妨碍学生人身权利的高度。这种口水仗此起彼伏,缠夹不清,我觉得校长要是把学校管得像学校、学生管得像学生,他就是一个好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