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126中国明代手工业
中国明代手工业
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明代的手工业也日益发展和繁荣起来。
手工业发展的主要标志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手工业人数的增长
明代手工业是在元代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明朱元璋建国后,承袭元代手工业和工匠制度,准许元代40多万匠户入匠籍充当手工业者,且子孙世代从事手工业生产。所谓手工业者,就是指利用自有作坊,手工工具、原料,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明初政府为了恢复与发展手工业,逐渐地提高工匠的社会地位,改善其人身依附关系,让手工业者独立地从事手工业生产,从而激发了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明朝政府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明文规定农民必须种植经济作物,如桑、棉、麻等,提倡农户养蚕、巢丝、纺纱、织布,鼓励男耕女织。由于发展经济作物生产,提高了桑棉、麻的产量,从而为发展手工业提供了原料,推动了城乡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者人数的不断增长。
2.手工业生产技术的提高
明代手工业发展的一个标志,是手工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是改进了纺纱与织布工具。元代的家庭手工业者进行纺纱织布,主要是使用踏车、弹弓、卷莛、纺车、织布机等机具,其中踏车(即木棉搅车等)主要部件,都是木制的,既不耐用,生产效率也低。明建国后,手工业工匠将踏车辗轴改为铁制,从而提高了铁轴辗轧力和轧棉籽的生产效率。后来,工匠又用檀木制弹椎,取代手击弦弹棉花的方式。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纺纱的效率。
二是利用土高炉冶炼钢铁。明代初期,在矿冶业中积极改进生产技术,采用土办法建立了土高炉。遵化冶铁厂就是用土高炉冶炼生铁和钢铁的。由于使用新技术促进了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矿冶业的发展。
三是提高了陶瓷制作工艺。长期以来,人们制造瓷器都是使用竹刀旋坯造型。明代永乐年间,采用铁刀制坯,采用先进的上釉方法,如用吹釉代替蘸釉,青花瓷器从单色釉向多色彩釉方向发展。技术工艺的进步,促进了陶瓷产品质量的提高。据《天工开物》记载,明代改进了漆器生产技术,扩大了漆器品种,并在漆器上细雕花纹,刻制图样,产品精致美观。同时,明代还提高了制丝技能,如湖州、嘉兴等地先后采取炭火干燥法制丝,质量很好。
四是采用简单机具生产。明代时期,在一些手工业行业,含印刷、制茶、制糖、榨油、造船、粮食加工等生产过程中,先后采用了简单机具,如利用水力机械进行粮食加工生产等。
3.民营手工业作坊的兴起
明代建国以来,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先后在棉纺织业、矿冶业、陶瓷业、造船业、制糖业、榨油业、制茶业、印刷业等手工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家庭手工业作坊。所谓家庭(或民营)手工业作坊,就是指明代农村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民营手工业作坊的特点是利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加工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多余的手工业产品通过市场进行出售。自明代初期至明代中叶,家庭手工业作坊有成千成万个,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从事纺纱织布、冶炼钢铁、制作生产陶瓷、制糖、榨油、制茶和生产其他小手工业产品。
但家庭手工业作坊大都是属于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范畴,实行独立自主经营。由于明政府实行苛捐杂税政策,制约了民营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发展。
4.官营手工业工场的出现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明代封建统治阶级对日用消费品和手工业产品需求的增长,但当时的手工业品和奢侈品无法依靠市场交换和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来满足,于是官营手工业工场应运而生。官营手工业工场,是指由明代官方出资组建的一种手工业组织。明代初,它由中央政府的工部、户部、内府各监局和地方官府、卫所都司等部门领导、监督与管理。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官营手工业工场分别由工部的营缮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等单位领导与管理。官营手工业工场数量多,分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如营缮清吏司在北京建立了手工工场1100个。手工业工场生产经营的产品有:琉璃瓦、砖瓦、木材、铸造钱币、铜铁器皿、各种木桶、蒸笼、木炭、龙床、龙桌、龙椅、箱柜、家俱、冠冕、袍服、鞋袜、草纸、神帛、绢布等种。官营手工业工场主要是为明代宫庭及明代封建政府效劳和服务的。因为明代皇帝和宫庭人员所需日用手工业品,都是由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和供应。明代中叶后,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与经营逐渐减少。
5.工匠制度的发展
明代中叶,手工业匠户和工匠制度也不断地发展起来。所谓匠户,就是指明代封建专制政府为剥削工匠,将具有工艺技术专长的工匠编入特种户籍的匠户。后来,对工匠的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及措施,逐渐形成工匠制度。所谓工匠制度,就是指明代对工匠的征集、编制、使用、组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它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和手工业工场中的一种剥削制度。明初至明中叶,工匠人数获得了很大的增长,如明代洪武时期,全国" 约有工匠232089人" ,这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工场的主要劳动力。
工匠的来源:
一是征集元代遗留匠人户。明建国后将元代留下的几十万工匠户中的一部分编入匠籍。
二是选拔有技艺专长的人充当匠户。1380年(洪武十三年),官府从江苏、浙江等地选拔115000多户,编入南京各监局充当工匠。
三是将已正法的奸臣家属遣送教坊锦衣狱浣衣局充当工匠。
四是将违法经营龙凤绸缎、纱罗、紵丝的人及其家属拘捕入京,编入工匠籍,充当监局的工匠。
明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局将这些工匠人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官营手工业劳动队伍。
明代的工匠可进行下列分类:
第一,按工匠户籍特征,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是民匠。所谓民匠,就是指具有或懂得专业制造技术的劳动者。民匠是官营手工业的主要技术力量,由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进行管理。
二是军匠。这是指具有兵器制作技术的劳动者,是明代手工业的重要劳动力。军匠由明代的都司卫所和军器局控制与管理。
三是灶匠。所谓灶匠,就是指从事制盐的专业户或民户。它由明政府的户部管理。此外户部还管理机户、窖户、冶户等工匠人户。机户又称" 执匠" 、" 机工" ,由户部织染局或织造局控制。
随着商品经济与手工业的发展,明代从嘉靖时期起,官营手工业广泛实行雇佣工匠制度。这是雇佣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二,按工匠服役特征可分为三种:
一是轮班匠。所谓轮班匠,这是匠户按大明律规定,分班定期在官营手工业中服劳役的工匠。每三年一班,每班服役三个月,工部负责对轮班匠的监管工作。轮班匠占官营手工业工匠总人数的80%左右。1485年,明政府对轮班匠实行以银代役制,每人每月交役金6-9 钱。1562年(嘉靖年间),将役金改征银两,即匠班银。
二是住坐匠。所谓住坐匠,就是指以住坐方式,每月就地服劳役十天,其余二十天,自己从事手工业品生产,这是自产自销的一种方式。住坐户由内府的内官监(官营手工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明代计有住坐户2 万多户。
三是存留匠。这是指那些按律规定留在本地官府有关织造、织染局等部门服役的工匠。各种匠户都世袭为匠,不得脱籍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