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要求,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无权拒绝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铭源融信(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概述

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要求公司提供会计凭证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摘要

1、捷成公司是合资企业北方食品公司的外方股东,其向北方食品公司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2、北方食品公司拒绝提供会计凭证,捷成公司便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捷成公司是否有权查阅北方食品公司的会计凭证?

法院认为

对于查阅会计账簿,捷成公司曾向北方食品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北方食品公司未予回复,且北方食品公司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捷成公司有“不正当目的”,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的会计账簿是正确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北方食品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2)民申字第635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实务分析

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人,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纪要的权利,同时附条件的赋予其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对于股东提出的查询原始的会计凭证之要求,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文援引的判例予以了明确,公司无证据证明股东的要求存在不正当目的,则无权拒绝股东查询原始会计凭证的要求。笔者认为,此时基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公司有权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以此有效遏制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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