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民法典总则编图解来了

亮点10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特别法人。总则编的一个很大亮点是赋予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作为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的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简单套用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

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将通过折股量化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成为改制中遇到的核心问题。这客观上要求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法人地位,使之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法律保护。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亮点11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相关组织、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加上我国城乡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和“老龄化”的到来,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多样化的需求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监护制度也需要创新。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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