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类比工程差异大也是重大疏漏?
昨天说到了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对安全评价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还有一个坑就是;
“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要认定为重大疏漏。
类比法是其中的一个安全评价方法,在安全评价中应用的并不多,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中反而用得较多。
有些项目同类型的项目比较多,使用类比法效果会好一些,毕竟很多时候设备、管理都是类似的,比如加油站项目,很多都是类似的,规模、管理公司都是相同的。
也存在一些项目,由于工艺、物料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特性,使用类比法效果并不好,这种情况下应该不用,即使是使用类比法也应该指出,类比性差的特征。
然而如果是依据此断定报告是重大疏漏,就有些过了。
即使是差异比较大,类比之后类比意义不是很大,但是也不能说一点也没有,参考意义还是有的。评审专家也不是猪头,连这个都看不出来,会根据一个差异很大类比工程推断这个项目可行?
如果这样,可能就断送了这个评价方法,以后再也没有人用了,毕竟完全一样的项目不好找,多大的差异是大呀?也就不再进行类比了。
毕竟类比工程就是一个参考而已,相同的东西越多类比性也就越强,也就越具有意义,反之,类比性就差,只能说类比性差,也可能完全没有意义,但是不会因为类比性差的类比,就会出现错误的安全评价结论,缺失不应该被确定为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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