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之“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讯问要点:

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问明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定性:据此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3.继续问清涉案“两卡”的具体情况,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等,买卖及办理“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可向其出示用于诈骗等犯罪的“两卡”相关证据材料让其指认,一并问清下列事项(满足其一,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或卡内流水金额,向其出示账户交易信息,允许其对合法部分进行辩解和说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3)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4)买卖“两卡”被三个以上个人或团伙利用进行犯罪的情况;
(5)买卖“两卡”的数量(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4.问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犯罪构成必备主观要件)。

5.不论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以下几点:(通过以下问题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1)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
(2)对他人购买“两卡”用途的认知是否有合理辩解;
(3)交易对象是否告知其用途,与其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是否出租、出售“两卡”多次、多张;
(5)是否是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
(6)是否曾因出租、出售“两卡”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

(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6.问清与诈骗分子是否有共谋行为,是否知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帮助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罪名转化:涉嫌诈骗罪共犯)。

7.问清出租、出售“两卡”后,是否后续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罪名转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涉电话卡,着重问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情况(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9.问清“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管辖依据之一)。

10.其他案件共性问题: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

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多次买卖“两卡”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2.卡内流水金额均推定为犯罪金额。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的流水金额,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扣除。

3.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两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均达到犯罪程度(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等),且指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

4.对于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单张信用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金额未达到3000元的构罪标准时,只有证明多张信用卡系被同一个人(团伙)使用,才能累计计算,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认定为达到犯罪程度。
5.“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等账户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多卡涉案累计计算。 出租、出售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服务时,信用卡内流水金额,即转入金额和转出金额合计超过三十万元。(重庆纪要内容,仅供参考)

6.违法所得用于支付犯罪成本的不应扣除该成本,多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累计计算。

7.有证据证明该信用卡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卡内资金流动频繁,行为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原则上,卡内流入资金均推定为犯罪金额,不需要逐笔核实。但对于有明显相反证据证实相关资金不是来源于犯罪的,对于该部分资金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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