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之“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讯问要点:
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问明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定性:据此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3.继续问清涉案“两卡”的具体情况,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等,买卖及办理“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可向其出示用于诈骗等犯罪的“两卡”相关证据材料让其指认,一并问清下列事项(满足其一,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3)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4.问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犯罪构成必备主观要件)。
5.不论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以下几点:(通过以下问题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7.问清出租、出售“两卡”后,是否后续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罪名转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0.其他案件共性问题: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
3.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两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均达到犯罪程度(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等),且指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
6.违法所得用于支付犯罪成本的不应扣除该成本,多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累计计算。
7.有证据证明该信用卡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卡内资金流动频繁,行为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原则上,卡内流入资金均推定为犯罪金额,不需要逐笔核实。但对于有明显相反证据证实相关资金不是来源于犯罪的,对于该部分资金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