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有账无实?和这8个原因有关噢

朋友最近新换了工作,新老会计交接时,朋友发现新公司账上存货有千万,而实际仓库中看起来却没有那么多,私下悄悄问交接的人是不是接受了虚开发票,对方不置可否的态度让朋友产生了狐疑,开始纠结自己到底能不能接这份工作。。。

事实上,存货有账无实,可能是很多原因导致的,接受虚开发票只是其中的一个可能性,并不一定就是这个原因,甚至该公司存货实物与账面大相径庭可能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总结了存货有账无实的8类原因以及相关的财税处理建议,欢迎共同探讨!

8大原因

01 管理不善导致损毁

例如:

某企业的仓库管理员离开仓库时忘记锁门,导致部分货物被盗。

会计处理

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回收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02 自然灾害造成损毁

例如:

近日,因暴雨连绵,某地区洪水成灾,企业部分货物被大水冲走,无法寻回。

会计处理

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报批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能收回的保险款和赔偿款,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2) 企业所得税

与1相同,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03 外购的产品、材料,用于不动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例如:

某超市将其采购用以销售的微波炉拿出一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将采购的中央空调用以建设新的办公大楼。

会计处理

用于不动产建设的,从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转入在建工程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从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如: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结转。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A. 用于不动产

外购的材料用于自建不动产,在营改增之前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营改增后,则需要区分不动产的具体用途。详见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企业建设的不动产为办公大楼,所领用的外购原材料,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建设的不动产为员工宿舍,所领用的外购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企业建设的不动产既包括办公区域也包括食堂区域(并非专用于员工福利等),所领用的外购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仍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B.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仍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七条,外购的产品、材料,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A. 用于不动产

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处理

B.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04 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例如:

某生产空调的企业,将其生产的空调产品安装于新建的办公大楼,并将另一部分空调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会计处理

与3一致:

用于不动产建设的,从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转入在建工程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从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如: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结转。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全部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

因此,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详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后,由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有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无需视同销售

2) 企业所得税

与3一致:

A. 用于不动产

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处理

B.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05 用来抵债

例如:

A公司欠B公司应付账款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同意以A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100台送给B抵债。

会计处理

会计上,以货抵债属于债务重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作为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以货抵债,不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以货抵债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但却属于货物销售行为,这里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企业把货物销售出去了,再用收到的钱偿还债务。并且,债务人以货抵债需要向债权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此处,类似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分离”交易思想。

06 对外投资

例如:

A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大型设备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B公司,换取B公司10%的股份。

会计处理

在非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以存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言之,对于企业换出去的存货,按正常的销售处理(通常是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视同销售。这里,无需区分是自产的存货还是外购的。

2) 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进行处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特殊情况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处理,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7 已销售,未开票未计收入,不能结转成本

例如:

某企业的存货出售给个人,对方不需要增值税发票,企业认为无需开票可以少缴税,还特地给了对方5%的优惠。在没有确认收入的条件下,自然不能随便结转成本。

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就应当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出售的商品成本。而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需要进行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很多企业还停留在“开票才要交税,不开票不用交税”的错误认知上。事实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3个时间孰先的原则:

① 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②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 开具发票的当天

再次提醒大家: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一第5-6列,专门用以填写发生销售活动未开具发票的情形。

2) 企业所得税

与正常销售无异,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按调整后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注意:

企业所得税也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因此,理论上,如果企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相应地,也应对以前年度的企税汇算清缴年报进行更正申报(一般不超过5年)。但实际中,很少有企业这么做,大都是直接调整当期的纳税申报表,毕竟年报涉及的报表太多,各报表之间还存在勾稽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对于金额不大、影响不大的报表调整,企业基本都会直接在当期处理,税务局一般也默认这种做法。

08 为了抵扣进项,接受了虚开专票

例如:

A公司某月销项远远大于进项,为少交增值税,于月底前找中介虚开了20万元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该发票要达到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势必要增加企业账面上的存货,还是一笔无法销售出去的“存货”。

会计处理

为少交增值税而接受虚开专票,原本应该属于税务范围,不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范围内。但由于虚增了存货,也是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属于“财务舞弊”

如果接受虚开专票发生在当期,会计上直接红冲当期的存货即可;

如果是以前年度接受了虚开专票,按上述7进行前期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前期差错通常包括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

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如果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强,基本不会接受虚开发票;假设接受后又担惊受怕,后悔了,可以联系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按“退货”处理。这样,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如果企业觉得接受虚开就是为了“避税”而不愿主动处理,心存侥幸,直到税务机关找上门,那也只能乖乖地按税务机关的处理文件该补税的补税,该缴滞纳金的缴滞纳金。

2) 企业所得税

虽然接受虚开专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进项税,但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那势必也会造成这3种税费的少缴,进而间接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处理原则与上述增值税一致,要么自己主动补,要么等税务机关来找你补,外加滞纳金以及罚款。如果虚开金额重大、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不能认为只有为别人虚开发票才属于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同样是虚开,因此少缴税款的行为就是偷税。

金税四期就要来了,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控;据称,“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如果说本文讨论的存货有账无实的前6种原因是因为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企业内控制度存在缺陷、企业内部沟通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的“失误”或“错误”,那么后2种原因在性质上与前6种存在天壤之别,在此,小编还是要劝告大家:合法经营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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