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木里土司的政治经济结构

袁晓文(益希汪秋)(1966年-2020年2月21日),男,藏族,法学博士。四川省冕宁县人,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所长、书记,四川省《格萨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从事民族学、人类学、藏学、民族史、民族问题、民族生态经济学、民族教育学等研究,己完成科研成果300余万字,在《民族研究》《中国藏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主持各类课题19项,参加各类课题21项,独立完成学术专著2本,合作完成专著15部,主编四套丛书(已经出版48本),独立、合作完成31篇调研报告。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会长,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社会科学工作者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民族研究会会长,四川省历史学会副会长。

试析木里土司的政治经济结构

木里藏族自治县处于川西北西藏的西南缘,隶属于凉山彝族自治州。旧属盐源县木里安抚司(后为木里宣慰使司)的辖地。“木里幅员广裹,亦四川西南之边隘,地势高峻,山脉纵横,河流环绕,诚一险塞之区也”,“山川障蔽,颇称阴阻。固此木里又“夙以奥区之名”,外界称之为“木里王国”。

全县总面积12000平方公里,总人口为十万余人,以藏族为主体,包括彝、汉、纳西、苗、壮、回、布依等十多个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互相交往,休戚与共,逐渐形成了一些聚居村落,各民族共同一起开发了木里地区。

解放前木里地区的政治制度是土司制度,这一制度在木里地区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合一。这种统治形式在四川推行土司制度的诸地方,木里是典型者之一。

土司制度是中央封建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酋长世袭职官的一特殊统治的政治制度。土司的制度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封建中央王朝通过颁发印信、封赐等方式,笼络各民族的首领及上层人物,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通过间接方式来达到统治边区人民,把土司土目管辖的地方纳入封建王朝的版图,以增强中央王朝在边地的施政,在客观上造成对祖国边疆的巩固与稳定,这是土司制度的积极方面。但土司制度也有消极方面,诸如独据一方、对人民的超经济剥削等。

本文意在阐明木里土司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并分析它的特殊性。

一、木里土司的政治结构

木里地区长期处于藏传佛教格鲁巴占主导地位的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社会。邱述铃先生在他写的《木里土司—项扎巴松典》一文中曾有这样的论述:“土司制度,既为专制时代羁糜边民之产物,而任土司者,自有其因时因地而施之治理方法,……木里以喇嘛而兼,政教合一,较之西藏,具体而微”。这就是说木里因历史、地理、民族的原因,它的政治制度有其地方特色。

木里土司政治的最大特色是“政教合一”。木里土司世为项氏,自降央绒布担任第一代大喇嘛起,时清康熙五年(1666),直到解放前夕的1951年的最后一任大喇嘛项培初扎巴止,共袭二十一代,历285年。

关于木里土司承袭的情况,据清光绪年间编的《盐源县志,武备土司志》的记载:“木里安抚司六藏涂都(按:六藏涂都为第八代大喇嘛)雍正七年(1729)投诚,颁给印信号纸,住牧木里。世以喇嘛承袭。其亲友住八尔村,娶妻生子,俗呼人种村”。“同治六年,(项扎史)防剿滇匪(按:指咸同杜文秀起义)阵亡,失去印信。项松朗扎什(按:第十五代大喇嘛,项扎史胞侄)同治七年袭,赏加宣慰司衔?十二年(1873),领发清篆新印一颗”。

民主改革时于木里安抚司旧档案中发现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发给木里安抚司项嫡立号纸一件(按:号纸为土司承袭之根本),在这一传世珍贵文物上,有这样的记载:“查定例:土官缺出,以嫡长子承袭,或嫡长子已故及病废不能袭职者,准以孙袭,若无子许弟承袭,无子弟按本身支派挨次承袭”等语。“四川建昌道属木里安抚司员缺,向系喇嘛承袭,并无娶妻续嗣,遇有缺出即以亲友弟兄子侄拣选承袭”。又载:“司道府县邻封土司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户族顶辈本支各派宗图,原领号纸均已送部,核与定例相符,应如该督所请办理。候袭项嫡立,准其承袭四川建昌道属木里安抚司之职等因,于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四日具题,本月初六日奉旨依议,钦此。一相应给与该安抚司号纸,令其承领可须至号纸者”。

《盐源县志一武备土司志》的记载与这一号纸的内容是一致的,它说明木里安抚司在清代是隶属四川建昌道的,土司的人事更递,须呈报中央批准。同时还说明安抚司职务是由喇嘛承袭,当原任土司出缺后,则由他的亲友候选承袭。

土司是土可衙门的首脑,由贵族八尔家族世袭,但木里土司的继承有如下特点:

一是木里土司必是出家僧人,才能承袭土司之职,`土司又称大喇嘛。

二是由于木里土司必须出家为僧,因而继承不是父传子,子传孙的承袭,而是由在任土司的兄弟、叔侄承袭。

三是行候袭制度。即是在当任土司的任期内,从八尔家年幼的子孙中,挑选一人为僧,以备承袭土司之职。这种一土司继承制度是家族一世袭制,它是在木里唯一的世俗贵族八尔家族内进行的。

土司衙门是木里土司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没有固定的所在地。“土司活佛及首脑部人众。逐年轮住于木里、挖耳、康乌三大寺(俗称三大经堂),此三大寺即三大衙门”。虽然衙门与经堂房屋各别,但实在一区域范围内。土司活佛办理各项事务,都在衙门中,活佛土司门公均住在衙门内,使衙门与经堂难以划分界线。这种轮住办公的习俗颇类中国辽朝的建立契丹民族统制者实行的“四时捺钵”制。土司的出巡,既是游玩,又是流动办理公务。

木里土司的“拉让”组织可以说是大喇嘛的官寨子,实际上也就是木里土司的中枢机构或土司衙门。土司衙门的设置情况如下:

土司之下设门公一人,门公藏语(当地方言)称“甲萨”,其职责对内外承土司之命,办理一切事务。“凡土司衙件中,内外事务,民刑诉讼,银钱赋税,吏治军事,胥尽处理”。其地位仅在土司之下,各地差官头人来署察事者,恒由门公代见。可以说是土司的丞相。大喇嘛每年轮住在木里三大寺中的一寺,门公都要随行,一般该职三年一换。

苏班是土司衙门中仅次于门公的要职,它分为大苏班和小苏班。大苏班是掌管土司财政及收支的,小苏班是掌管土司的私产,但实际一上,小苏班是土司的贴身侍卫官,照料土司的日常生活,保卫土司。

仲衣,这是藏语“秘书”之意。其职司文书、传达、记录等。仲衣分为大仲衣和小仲衣。大仲衣的职位、等级与大苏班相同,是土司衙门的藏文秘书,主管一切文件。凡土司对外的藏文公函,皆由大仲衣办理,有权参加一切重要会议;小仲衣是大仲衣助手,协助大仲衣翻译和抄写。此外,还有师爷(即汉文秘书),其等级与大苏班、大仲衣相同,聘请外地化较高的他族人充当,没有固定任期,主要职责是翻译和起草汉文文件、信函。

在三大寺所设的三大衙门,实际上就是土司的行署。每一衙门的辖区,相当一个区。每个衙门内,又分设姑擦、连朗天巴、昌哉等官。

姑擦在土司轮住本寺的一年内,协助土司处理政务,而土司移住其它两寺的两年中,姑擦则充当土司的代理人,处理辖区内的一切行政事务。任期三年,卸任后,其等级和享有的特权不变,并有被提升为大苏班和门公的资格。姑擦可以独自行使司法权,审理民间案件,排除纠纷。

连朗天巴,仅次姑擦,负责管理辖区内的财政,向辖区人民收租征粮。连朗天巴,有被派任官人的资格,亦有被提升为姑擦的可能。

昌哉是负责供衙门及土司生活所需的后勤官,同时也协助连朗天巴收粮。

此外,衙门内还设有严龚,负责管理衙署中牲畜草料;鼓那巴,负责洒扫及传达、勤务。在三寺衙门中,均设有“八司人会议”,俗称“办事人会议”,该会职责“商议有关政治

及宗教之重要事件”。八司人会议是每个大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西根主持,参加的人员必是僧俗双方的官员,俗官方面的有姑擦、连朗天巴、昌哉,僧官方面的有额西、拉擦等,但土司、活佛、八尔老爷、门公均不参加。八司人会议,三大寺参加的人数各寺不一,木里寺约四十人,康乌寺、挖耳寨寺各约三十人。八司人会议诸项职责中尤以守护疆土、防卫边界、御防外界盗匪的骚扰抢劫为重。

上面叙述了土司政治的“中枢机构”,它的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木里三大寺即是三大衙门,它们之间有一定的独立性(相对土司的巡视轮住习惯),三大寺的辖区之内的大小村寨,设有绒班、店班、木官、麦色、排首等大小村官,负责派差、收租、征税。

绒班,汉语称官人,是各大寺衙门派驻各地代表土司衙门行使统治权的“特派官”,一般要具有连朗天巴职位的喇嘛方能充任,任期三年。

店班,类似汉区的保长。唯东朗店班势力较大,又与稻城相邻,故宫授姑擦。

木官,仅纳西族聚居的俄亚村才设此官,相当店班,世袭。因与云南接壤,自身也有势力,故授姑擦等级。

麦色,也就是汉区的甲长,负责传达命令,催租粮派伏马。

排首,仅在苗族聚居区设,类麦色。

村官系统部分世袭,部分由土司衙门指派。村官在职时,只上金粮,不服杂役。

木里土司辖区,没有成文法,仅有传统的习惯法,就是以土司为首的僧俗贵族们的意志为法律。土司有“杀人不请旨”的特权,反抗土司、抗服劳役、拒纳贡赋、拖欠债务等,都要受严厉的惩处。量刑的轻重,事案的是非曲直,完全凭听赂贿礼品的丰厚寡薄,“罪以亲疏,刑以钱免”。土司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是极其野蛮残酷、骇人听闻的。

土司衙门还有草兵(即常备兵)一百人,阿楚(土司的贴身卫队)二十一。草兵与阿楚都由门公指挥。土司衙门及寺庙所属的大小头人,既是政治统治者,又是军事指挥者。寺庙也拥有武装。这些武装对内镇压人民的反抗,对外是扩大势力的范围,参加械斗的工具。

“木里土司项氏,世以喇嘛承袭,故土司又称大喇嘛,为土司者,实集政教两权于一身,虽有活佛,不过尊崇其名位而已”。在木里,由八尔家族世袭土司位的制度,与喇嘛教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活佛是木里显赫的人物,主管教务,既是木里土司统治的精神支柱,又是其衙门的重要决策者之一。木里的政教合一是土司兼喇嘛的一人集权,而不是活佛与土司的二位一体,也不是僧人集团与俗人集团的结合。

木里土司衙门的大小官员,除把总、师爷二职不是僧侣外,其余全要由喇嘛充任。因此喇嘛教对土司制度起着极大的巩固作用;而土司借宗教的力量,奴役人民。这就构成木里土司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

木里第十八代大喇嘛项此称“实活佛而大喇嘛者也”,他以西康理化县(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木拉活佛的地位而回木里摄政,“以土司而兼堪布,政教两权皆操于其手,使政教职权愈无从划分”。到第十九代大喇嘛松典时,也以土可兼任堪布,同时又兼军职。“故木里政治实一宗教政治军事大权合一,三位一体之僧侣政抬也”。

任乃强先生在《康藏史地》一书中评述道:“木里安抚司,辖盐源西境蕃民三千余户。土司姓项,世以喇嘛充任,至今为康省大土司。土政自擅,俨如王国”。这就足以说明木里土司的统治俨然成了一个独立王国。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木里土司借助宗教的力量,实行政教合一制度。从土司的承袭到土司衙门及各大小村官的设置,都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机构,正是这一严密的机构,奴役着人民,保全了土制。木里土司制度传袭近三百年之久,除了它凭借特殊的地理环境,采取闭关自守的策略及政治手腕外,更主要是它有赖于实行了政教合一的严密统治。

二、木里土司统治斌区的经济结构

在木里土司统治地区内,以土司政治为核心,把一切社会生活都纳入它的轨道。木里地区的经济也不例外。

在土地的分配上

木里土地,全属土司一人所有,全境人民,尽属土司佃户。大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意。全部土地除留部分外(约占全部土地的10%)其余直接征取粮租。“其活佛喇嘛,大小头目,大小官员,则均由土司分授土地或佃户,由其收租收粮,以作供养及俸给”。并且“若赐有土地者,亦可由其子孙或亲威承袭,若无承袭者,则由土司收回”,“其非耕地山林川泽,富藏货殖,更为私有特权,只容一己采取,他人则不得开发也”。

这就是说木里土司项氏喇嘛垄断了全境的土地,但并不是直接占有全部土地,他占有其中部分,余则进行分配;赐给寺庙、头人、官员。形成以土司为首的贵族僧俗上层,占有境内一切山川、土地、森林、草场的领主土地所有制。

领主把占有的上地分为:

1.土司衙门和以土句为代表的贵族(八尔家族、活佛及其亲属)、衙门、寺庙的大小头

人,都占有大量土地和佃户。

2.交纳一定的租银,经土司应允发给执照的“红照”地。它分为三类:

1)居住在与外县或与其它土司接壤地区的黑彝奴隶主,以相当银子,换取土司发给的红照,划给一定的土地,任其开垦、租佃。

2)居住在与稻城接壤的东朗和云南接壤的俄亚两地村官,土司为稳定统治,笼络头人,除授世袭村官外,还发给红照,把这两地委托其代管,代土司衙门收交租税。

3)与贵族、衙门的主要头目有亲戚关系的百姓、庄子中,由土司衙门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并发给红照,免交租税,允其在划给的土地上招佃收租。

前两种类型的红照,每年都要向土司衙门交纳定额租。换照时,须向土司及衙门中的官

员送礼。红照地一律不准出卖或典当,所有权仍然属于土司。

在生产者的划分上

木里土司地区生产者分为五种,“佃户、百姓、土差,以土地为中心,举凡所有,俱须纳税,又须供摇役”。是为农奴一级。

百姓,藏语称为“杂卡”,“其纳粮较少,而支应佚马者”,是土司衙门固定安置在村寨的农奴,由土司衙门给一定数量的“份地”,份地不能出卖或典当。每年按土司衙门的规定交租、上粮(注:粮指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服劳役、支“乌拉”。

庄子,藏语称“九拜”,“完纳各种粮税不支应佚马者,谓之佃户,又谓之庄子”,也就是只上粮不当差的村民。

土差,藏语称“再开”,“与土司当差而免上粮者”,它是专门服差役的村民,也有一定量的土地,但不上粮。应服的差役有:背伕子,它包括供马料、供运输、放马、背水、烧火、上金粮、割草、修路筑桥、当兵及供应寺庙的柴草等。

娃子,即是奴隶,藏语称“果研”,没有生产资料、没人身自由,终身为农奴主种地、服役,处于社会最低层。

牧奴,他们是从庄子和土差中指派一家负责经营土司头人的牧场牧群,待遇较优厚。一般每月交酥油三十嘎(一嘎约合三市斤)、三十嘎奶渣、五嘎森白(酸奶干),不上粮、不当差,可以任意打猎和挖药材。

农奴依附于土地,土司控制了土地,这即是农奴与土司领主之间有着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

在租役的征派上

领主对农奴的掠夺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但因历史、地理及民族的原因,租

役征派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劳役租主要表现在各类夫差力役上。它包括四个方面:

1)生产劳役,即农奴无偿为上司衙门、寺庙耕种土地。

2)杂役,包括给农奴主砍柴、背水、推磨、煮茶、做饭、扫地、送信、放马、割草、修建房屋等,无论是土司衙门或寺庙都有权任意派差,农奴必须随叫随到,不得违误。

3)兵役,无固定服役时间,每村要选派一人去当土司衙门的征集令。

4)“撵夫子”(藏语称“乌拉得”),从土司、八尔老爷、活佛到土司衙门、大小寺庙的头人及把总、村官出门,都有权派“撵夫子”。“撵夫子”即是农奴主贵族出门携带的行李物件,由农奴为之无偿运送。它分长夫、短夫,长夫是从农奴主的出发地,直接运送到目的地,中间不另换夫子;短夫是从此村送到彼村,接着换夫子往前送,直到目的地。撵夫子以地处交通要道村落中的百姓、土差最为繁重。

实物租在木里的地方形式是“粮”,其名目之多,数量之大,相当惊人。据《木里县东朗乡西绒村调查材料》,这种“粮”竟达一百一十一种之多。这一百一十一种“粮”是每户每年必交的固定负担。临时性的负担,如献新、送礼、拜年等和某些百姓、庄子、佃户特有的负担,还不包括在内。如某些有耗牛肉、耗牛毛、耗牛尾及酥油、奶渣等“粮”。这种实物租,明显地反映了土司地区的经济特点、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有着贡赋尽义务的性质。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清楚看到:木里土司地区的经济是领主制的经济,土司政治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同时这种摇役制的经济成为土司政治的附庸。

综述之,木里土司的政治结构与经济结构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它们互为依存。正是这种政治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严密结合,才构成了沿袭近三百年之久的木里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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