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分析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实际能力的培养不到位、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缺乏等问题,因此,需要改进我国法学教育途径,如调整法学教育格局,结合培养能力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深化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等,真正为我国培养满足不同层次实际需要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 法律职业素养
  [作者简介]王素娟(1980- ),女,河南新乡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河南 郑州 45115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111-02
  我国法学专业教育近几年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却普遍不好,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无疑在量上取得了较大进步,全国大多数不同类别、层次的院校均设置了法学专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全国的法律院校有七百多所,在校学生七十多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对我国法学教育而言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专业配置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实践能力培养的欠缺导致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所以有人这样概括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法律文化熏陶弱、法律专业教育窄、教育的功利性太强、教育和学生的共性多个性少,这样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很难适应实际需要也不太容易做到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
  一、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
  目前我国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院校,基本都以培养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而法律工作者大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这些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具备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英国的法律教育在大学阶段分为基础知识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最后阶段的实习,类似于医生的培养;而美国则以研究生教育为法学教育的起点,因为他们认为法律工作者承担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职业操守。反观我国法学教育大多都是以获得文凭为目的,而且各种类别、各个层次都有,还包括所谓的函授、夜大等,直接造成文凭泛滥人才奇缺的尴尬局面,而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的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目标的实现更是无从谈起。
  (二)实际能力的培养不到位
  当前法学教育普遍注重灌输法律知识,学习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学生的知识来源不是课本就是老师的讲解,而且方式上大多是被动地记忆,这样学生可能会系统地掌握了法律知识,但学生从始至终都没有或者很少有自己的想法和理解,老师说什么就记什么,课本怎么分析就是什么,不知道也不习惯从自己的角度分析问题,只是被动地接受与记忆,而不是主动地批判地看待问题,而法律工作者最需要、最不可或缺的就是批判精神。同时我国法学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他们自身都缺乏实践经验,而且我国现有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主要看的还是科研成果与理论文章,至于符合法学专业特点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却不作为评定依据,更何况在我国法学教师承担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主要任务,欠缺实际经验的老师如何能培养出不欠缺实际能力的学生呢?即使现有为数不多的能力培养课程也很少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这样的课程。虽然有近半年的实习期,但学生基于考研、就业等各种毕业事项的压力根本不重视;实习机构对实习学生实际能力不太信任,更不愿意为其承担风险和投入成本,即使接纳了实习生所谓职业技能训练往往就是“打杂”或者流于形式。
  (三)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缺乏
  我国的法律发展历史在近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外源型的发展,并不是本土内在的自发的发展类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是有所欠缺的。虽然几十年来法律文化的发展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因为欠缺而导致的问题始终还在,比如当前法学教育过于重视法律知识和法条的训练,却完全忽视法律职业素养,更不用说对学生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之时只知法律条文,不知法律文化,更不知法律背后的渊源和价值所在。这样的结果不太理想,法律虽然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法条会不断修改更新,但不变的就是法律背后的东西,比如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还有法律价值等;同时法律也不是孤独的学科,必须也只能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完成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发挥法律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素养的缺失,导致学生的学习目的太过功利性,仅将其作为工具和手段,缺乏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和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教育环境培养的是以法律为工具的投机者、冒险家,而不是法律至上的正义使者。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完善途径
  (一)调整法学教育格局,结合培养能力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
  优化我国法学教育结构首先应该根据院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培养能力、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确立不同的、有可能实现的教育目标。法学教育必须遵守人才培养的规律,如普及型的法律教育以普法为首要任务,主要是为了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以充分发挥法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务型法律教育自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都是以后从事实务要具备的,还要有一个或多个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比如处理经济类案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有基本的了解,处理医疗纠纷就要对医疗领域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真正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研究型的法学教育则以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人员为目标,培养方向更倾向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科研能力的提升。因此。我国大专层次以及成人、在职性质的法律教育还有各个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应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目标,以基本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教学首要任务;本科层次以及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既要学习现有法律制度还要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培养研究型人才和法学教育人员为目标。   (二)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属于应用型学科,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它终究要与实际相结合。法律应用人就要具备分析法律的能力、概括法律事实的能力、多角度的说服力缜密的论证能力等。按照这个标准,我们不足的地方太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真正落实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总是先设定条件与问题,能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思维,使学生在寻找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法律,学生的知识源于自身实践。老师此时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与学生通力合作。目前很多学校和老师都主张案例式教学,但大多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辅助工具,当然这种教学方法的真正落实需要教师本身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选择的案例必须能体现法律的复杂性、争议性以及不同解决方法的冲突性,过于简单的案例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大部分适合的案例需要教师精心挑选或设计。
  2.引导学生确立多个思维方向,能用不同角色的角度看待相同的案件,为不同角色的利益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法律的思维规范性很强,离不开规范的法律用语,法律思维也是逻辑性很强,坚持三段论,需要的是冷静与缜密,所以法律需要的思维模式和思维角度是需要后天的反复训练,而且这样的训练不能有固定的模式,要保持灵活多变。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案例,通常是假设你自己是法官你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法官的职责就是严格遵守法律,法官要探求的是法律的本意;而对于律师而言更重要的则是在法律的环境之下怎样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法学教育中不能给学生灌输固定的思维方向,而是让他们多种角色都尝试,毕竟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案例诉求不同,思考问题的方法也不同,而且学习法律的人除了做法官、律师还可以做很多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更何况即使选择一种法律职业,以后把对方职业的思维模式掌握清楚更利于做好自己的工作。
  3.授课教师要多元化。不能只局限于有很高学历的法学研究型人员,其实也可以是从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人员,每一个来自不同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给学生带来的都是不同的经验与思考;也可以采取措施增强本校教师的实践能力,世界名校法学院的老师都会抽出一定的时间从事法律实务。
  4.重新定位学生的实习课程,要让学生真正在实习中有所收益。实习课程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学校要与实习机构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科学安排实习课程的时间,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各类考试的时间冲突,学校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实习基地,配备自己的实习指导老师,让实习课程真正成为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三)深化法律职业素养教育
  法律职业与医生、教师职业一样,都是以人为对象的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独特的职业特点,除了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配套的一系列的专业素养。法律素养的培养一般包括对与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如基本经济学知识的掌握,否则就不可能很好地处理民商法、经济法类的案件纠纷;如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与业务范围的学习,否则就处理不好行政法方面的事务。还包括对法律文化和相关自然科学的学习。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行为等背后共同的理念和价值,是法律得以真正实施的思想根源,理解了法律文化就能理解法律背后的东西。还包括培养对公平、正义等理念的信仰和对法治与法律的崇尚,这是衡量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成功与否的核心要素,信仰法治和崇尚法律就是法律至上、权力本位,这恰恰就是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教育中职业素养的形成与提升比单纯的技能训练更重要,所以法学教育特别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最重要的并不是让学生记住多少法律条文,而是让学生通过四年的学习与熏陶形成一种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批判与反思精神,这才是高等法学院校的职责所在。而这种观念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需要过程也需要当前配套制度的完善。
  法学教育是我国实现法治国家理想的前提,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在寻找我们自己的出路,毫无疑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同时我们必须看清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认识到现实存在的问题,我们才会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思和不断进行新的尝试。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准确定位,通过案例式教学等科学方法的合理运用,以及对法律工作者职业素养培育的深化,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将拥有更加灿烂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杜玉奎.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教育探索,2007(4).
  [2]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
  [3]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4]牟文义,田建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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