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回家后猝死, 单位随即注销能免责吗? 民法典告诉你! | 劳动法行天下
来源 | 广东省佛山中院
2018年,阿美来到了佛山某制衣工厂打工,从事服装车缝工作。工厂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对阿美实行计件工资,每月月底结算,没有保底工资。制衣厂老板孙某在每月固定的期间将劳动报酬转账给阿美。
2019年12月6日,阿美加班回家后突发急性脑出血,即日送医院抢救,次日不幸去世。随后,阿美的丈夫阿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制衣厂承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责任,后该制衣厂被注销,仲裁委因此不予受理。阿安只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阿美与原某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制衣厂经营者孙某支付家属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等10万余元。
一审诉讼中,经营者孙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阿安向法院提供了
阿美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
拟证明老板孙某汇入阿美银行账户的款项
为阿美每个月收取的工资。
证据不足,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显示的每笔款项汇入资金数额不固定,且汇款者未附言款项性质,不足以证明所涉款项性质为阿美的工资,也不足以佐证阿美生前与原某制衣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阿安全部诉讼请求。
阿安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并申请证人阿美的工友阿娥出庭作证。
用人单位注销不能逃避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阿美从事的服装车缝工作属于原某制衣厂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根据阿娥证言证实,两人接受原某制衣厂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制衣厂老板孙某每月转账给阿美、阿娥的时间基本相同,数额相同或相近,这与阿娥证言中两人收取计件工资,工作量相仿高度吻合,符合工资发放的特征。综上,阿美与原某制衣厂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最后,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阿美与原某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原某制衣厂的经营者孙某依法应向阿安支付阿美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金等费用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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