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回家后猝死, 单位随即注销能免责吗? 民法典告诉你! | 劳动法行天下

来源 | 广东省佛山中院

员工加班回家后猝死,
用人单位竟随即注销!
是另有隐情,
还是为了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能否因此免责,谁又该对员工负责?

2018年,阿美来到了佛山某制衣工厂打工,从事服装车缝工作。工厂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对阿美实行计件工资,每月月底结算,没有保底工资。制衣厂老板孙某在每月固定的期间将劳动报酬转账给阿美。

2019年12月6日,阿美加班回家后突发急性脑出血,即日送医院抢救,次日不幸去世。随后,阿美的丈夫阿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制衣厂承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责任,后该制衣厂被注销,仲裁委因此不予受理。阿安只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阿美与原某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制衣厂经营者孙某支付家属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等10万余元。

一审诉讼中,经营者孙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阿安向法院提供了

阿美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

拟证明老板孙某汇入阿美银行账户的款项

阿美每个月收取的工资

证据不足,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显示的每笔款项汇入资金数额不固定,且汇款者未附言款项性质,不足以证明所涉款项性质为阿美的工资,也不足以佐证阿美生前与原某制衣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阿安全部诉讼请求。

阿安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并申请证人阿美的工友阿娥出庭作证。

阿安
阿美的工资是多劳多得的计件工资,所以数额不固定。

用人单位注销不能逃避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阿美从事的服装车缝工作属于原某制衣厂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根据阿娥证言证实,两人接受原某制衣厂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制衣厂老板孙某每月转账给阿美、阿娥的时间基本相同,数额相同或相近,这与阿娥证言中两人收取计件工资,工作量相仿高度吻合,符合工资发放的特征。综上,阿美与原某制衣厂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某制衣厂应向阿美赔偿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合共10万余元。因原某制衣厂为个体工商户并已经注销,原某制衣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孙某承担

最后,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阿美与原某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原某制衣厂的经营者孙某依法应向阿安支付阿美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金等费用10万余元。

用人单位注销了,
责任如何承担?由谁承担?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的注销、用人单位的经营者继续采取拒不到庭应诉、不进行答辩、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消极行为不能阻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更不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只要确认劳动关系,就能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本案的用人单位虽然通过工商登记注销导致用人单位法律主体消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注销并不能逃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导致劳动者追偿无果,相反,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需以其个人财产对用人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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