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制作规范化分析

陈  兰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政委

杜淑芳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量刑建议书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载体,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制作不规范情形。通过对某市基层检察院一定数量的量刑建议书分析发现,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包括罪名阐述方式不规范、法定刑未写明或引用不全面、量刑情节表述省略、缺失、错误、量刑建议不精准等。这主要是由于对量刑建议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尽快出台量刑标准提高精准度,并加强对量刑建议书制作规范的监督把关。

关键词:智慧检务 量刑建议 精准量刑

全文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 系统”)在“公检法”试运行,利用大数据建立“公检法”三家电子卷宗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实现了公安机关上传平台的数据可复制修改编辑同步上传至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也实现法检资源共享。这一方面极大提升了办案质效,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在平台共享的法律文书制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2018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进量刑建议这一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依托智慧检务重要载体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206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抽取某市基层检察院一定数量的量刑建议书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以期指导办案实践。

一、选取样本基本情况

(一)样本数量

某市有1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2019年第三季度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包括未检一审公诉案件)共有966件,从中随机抽取540件作为样本。

(二)样本覆盖面

所取样本的办案人员覆盖公诉业务条线的所有员额检察官,罪名覆盖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所列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25个常见罪名。

(三)样本分析依据

样本分析依据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文书指南》)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量刑建议文书模版制作要求等。

二、量刑建议书制作不规范的具体表现

通过对选取的540份量刑建议书分析发现,普遍存在制作不规范情形,主要体现在未按《文书指南》、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量刑建议书文书模版的标准要求制作,或结构不完整,或欠缺部分要素,或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表述不规范,或提出的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与《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符等。

(一)本院审查认定罪名阐述方式不规范

标准文书样式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涉嫌(审结案由 + 审结其他案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审结案由 + 审结其他案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部分被抽查案件量刑建议书在制作时,将“涉嫌”“经本院审查认为”省去,直接简化为“被告人 ××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或“被告人 ×× 涉嫌××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此种表述虽然不影响意思表达,但却未突出检察权性质、地位。

(二)未写明所犯罪名的法定刑

所选取样本中有22件案件未写明所犯罪名的法定刑,导致量刑建议书说理依据不足。

(三)法定刑引用不全面

出现此类问题的案件数约占样本总数的14%,主要表现为 :一是引用法定刑出错,如表述“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 罪法定刑“应当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二是引用法定刑时,引用的是建议适用的 具体刑罚档次,而非法定刑中规定的全部刑种,如量刑建议书中表述“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 年以下”,规范表述应为 “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三是有些罪名的法定刑包含几种不同的量刑档次,量刑建议 书在引用某种量刑幅度时,应当指明该被告人属于哪 种档次,但有的量刑建议书并未指明,而是直接抽取出该罪名法定刑其中之一档次来引用 ;四引用涉及到“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时不写并处罚金,如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四)量刑情节表述省略、缺失、错误

样本中约10% 存在此种情形。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在选取的样本中,量刑情节表述省略表现在 :有的把文书样式中量刑情节的表述删除掉 ;有的把文书样式保留原样,即使没有各种情节,也不写“无”;有的只提出“有”却未表述具体情节是什么 ;有的情节漏写、缺失。例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醉驾发生在城市快速路应当从重处罚,量刑建议书却未列出发生地情节;被告人是累犯,量刑建议书却未提及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 ;被告人有前科,量刑建议书却未列出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还有部分量刑建议书情节划分类别错误。如“坦白”本应为“法定量刑情节”,却写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部分量刑建议书表述情节错误,如A院办理的韩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有前科(量刑情节漏写)无立功,量刑建议书中却列出了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五)量刑建议不精准

量刑建议幅度超过《量刑指导意见》的有162件,占比近30%。《量刑指导意见》第5 条规定,“(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 年 ;法定刑的幅度大于 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 年 ;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 个月。” 抽查发现,量刑建议书普遍存在建议量刑幅度超过《量刑指导意见》的幅度,有的将法定刑直接变为量刑建议,没有进行幅度的调节。例如J院办理的杨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直接引用法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抽查的部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在量刑建议时,直接把该罪法定刑的“拘役 6 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作为建议,没有调节幅度。此种量刑建议的提出等同于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还有一些量刑建议书虽然调节了幅度,却幅度过宽,不太合理。如A院办理的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检察官建议判处被告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该省《实施细则》,该案应当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案情,也没有其他增加基准刑的情形,导致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后果。此类问题应引起重视。

(六)量刑建议违反法律规定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5 条之规定,“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样本中还出现量刑建议兼跨两种以上主刑(无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个别基层院占比较高。

(七)建议内容与法定刑不一致

建议内容与法定刑不一致的样本有97个,占比约为18%。该项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议内容未提及并处罚金,有的量刑建议书在表述法定刑时,将并处罚金遗漏,在建议结论时,也将并处罚金遗漏。罚金虽然是附加刑,也属规定的法定刑,应当予以建议适用。

(八)未指明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抽查文书此种情形占比约 9%。根据《文书指南》中量刑建议书的制作说明,建议的法律依据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有的量刑建议书建议依据表述为“故根据规定”“综上”等等,极不规范。

(九)其他不规范问题

不规范的个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文书引用相关文件的书名号不规范,表现为将单书名号(<>)用在双书名号(《》)的外部,或者书名号缺失等;有些共同犯罪案件,由于累犯、前科、赔偿被害人等情形不一致,量刑建议应当分别进行,但量刑建议书中只写了同一条建议 ;有些量刑建议书依据只写条款, 未写出自哪部法律法规 ;有些量刑建议书中未写明建议的主刑类型,只写幅度;有些量刑建议书将罪名写错,如将定性为“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错写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量刑建议书不规范的原因

(一)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量刑建议并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或者实施细则出台,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摸索之中。一些检察机关只是在工作会议中要求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但对如何开展并没有具体的部署实施,导致部分检察官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主动性。

(二)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

部分检察官仍然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 认为检察机关只要定罪准确即可,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种观念导致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不提量刑建议,有的案件即使提了量刑建议,但没有认真学习或根本不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的《量刑指导意见》和该省关于量刑的《实施细则》,导致提出的建议不规范、不精准 ;有的量刑建议文书制作过于简单化,缺乏说理性 ;有的则是在案卡填录中极不规范。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职责发挥不够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实施了员额制, 谁办案谁负责,这导致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在内部流转过程中,部分办案检察官在草拟文书时不规范,部门负责人有文核法核职责,但由于未切实担负起文核法核职责,认为谁办案谁负责,不经审核即发送院领导进行审核,院领导事务性工作繁忙,认为文书已经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存在未加认真审阅即签批情况,导致文书虽然层层审核,却未及时发现不规范之处。此外,承担内部业务监督管理的案管部门虽然有监控职能,但因为工作量巨大,未及时流程监控到位。

四、量刑建议书规范化建议

随着智慧检务的不断推进,公开透明逐渐成为司法办案的常态,规范的量刑建议书对当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扎实开展有着极大助推作用。就目前对量刑建议书的抽查情况来看,该文书的制作及使用亟待规范。

(一)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体现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因此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中发挥主导地位的重要环节。规范的量刑建议书在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中发挥重要作用, 每一位检察官都要充分认识其意义和重大责任,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不仅学习检察机关关于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而且要学习法院关于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规范开展工作,准确提出建议。

(二)加强量刑建议书制作的规范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规范的量刑建议书应做到格式和内容双规范,格式规范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中量刑建议书文书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结构完整,要素齐全。内容规范则要求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对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完整记录、不遗漏、不错写,将法定和酌定情节区分清楚,要载明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同时还要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对量刑主张充分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及其理由,以理服人, 提高量刑建议的规范性。

(三)尽快出台量刑标准,提高量刑建议精确度

目前检察机关未就量刑建议出台统一标准,各地量刑建议主要参照当地现行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而有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可参照的常见犯罪范围较小,不能涵盖实践中遇到的所有案件,且有些量刑标准不够细化,对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数罪并罚等量刑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参考法院的量刑建议幅度时缺少把握。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快出台自己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细则。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标准出台前,各地检察机关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和同级法院沟通,争取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细化的量刑标准,以提高量刑建议的精确度。

(四)加强对量刑建议书规范的监督把关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因此一方面,对拟制的量刑建议书,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自我把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虽然对案件没有决定权,但检察机关权利清单明确其对文书有文核法核职能,因此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意识,切实负起文核法核责任。院领导应认真核阅,层级各负其责,确保量刑建议文书使用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内部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作用, 对量刑建议书进行重点监督,在流程监控中及时发现问题,同步进行提醒纠正,必要时予以通报,规范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本文刊登在《中国检察官》杂志2020年7月上(司法实务版),荣获“2020年度分州市院和基层院优秀调研文章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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