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好嫖娼,失足女临时有事,让醉酒好姐妹“代替”!法院这样判......

男子与失足女联系好嫖娼,可失足女临时有事不能赴约,于是想让醉酒好姐妹“代替”,酒醒后好姐妹报警,法院这样判......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去年8月,广州男子刘某在KTV消费时,与失足女小琴商定以2500元嫖娼卖淫。正当消费完准备离去时,小琴接完电话后说,临时有事,自己去不了了。刘某表示不同意,并说你钱已经收了,就不能不去。于是小琴准备退回嫖资,但刘某还是不同意。此时,小琴“突发奇想”,想让自己的好姐妹娜娜代替自己完成这次交易。然后小琴打电话给娜娜问她在哪里?对方直接就说自己在旁边酒店的602房,然后说自己喝多了,让小琴到前台拿房卡来接她,之后便挂了电话。随后再打过去,对方已经没接电话了,由于小琴有事急着要走,然后小琴就把“客人”想嫖娼的事发信息告诉娜娜,并明确告诉她,一会让刘某去房间找她,随手把嫖资也给对方转了过去。刘某拿到房卡到达房间后,发现娜娜已经醉酒睡在床上,随后刘某便开始脱娜娜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娜娜惊醒,发现有一个陌生男人性侵自己,然后就大喊大叫质问对方是谁?并极力推开对方说,我不认识你,你快走开。刘某并不理会,继续性侵,娜娜便伸手准备去拿手机说要报警,刘某赶紧将手机拿起摔到地上,之后刘某便穿起衣服离开。刘某走后,由于自己手机被摔坏,娜娜便到酒店前台求助,要求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刘某抓获归案。那么本案到底是嫖娼还是强奸呢?我们先来看看三位当事人怎么说?1、刘某说自己与小琴已经说好以2500元嫖娼,并已转帐付清嫖资,但由于小琴临时有事,就让“同行”娜娜代替,她还当自已面打电话给娜娜,小琴明确告诉自已对方同意,并且告诉自己怎么样拿房卡去房间找娜娜,还有小琴当面把之前自己转给她的2500块转给了娜娜。虽然自己并不知道娜娜为什么要报警?但这只是嫖娼卖淫行为,并不是强奸。2、小琴承认当天是和刘某说好了嫖娼卖淫并已经收了对方2500嫖资,但自己临时有事,所以想问问娜娜愿不愿意?但是对方喝多了,只告诉自己房间号与拿房卡方式便失去联系。由于自己着急离开,便想叫刘某去当面问问娜娜愿不愿意?才告诉刘某去前台取房卡到房间当面问娜娜,并且提前先将2500元转给娜娜了。但从来没有说过让娜娜“代替”自己的话。3、娜娜说当天晚上自己朋友过生日,喝多了便在附近酒店开了间房休息,其间刚好朋友小琴打电话来,自己便让对方来接自己回家。之后便睡了。不久之后便隐约发现有人在对自己“动手动脚”,惊醒过后,发现是一名陌生男子在性侵自己,于是便大喊大叫,并极力反抗,期间还咬了对方手臂。对方并没有立即停止性侵,当我伸手要去拿手机说要报警时,对方才抢我手机并摔坏后才离开。对于刘某所说的“代替”小琴卖淫之事,自己一点也不知情,也不会同意,而且自己是在女性生理期,不可能会做那种事。那2500元我没收款,手机修好后,我也按了退回。根据口供与相关证据,法院作出以下结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刘某与小琴意图以2500元嫖娼卖淫,但小琴临时有事,去不了。即代表此违法行为已经结束。至于刘某声称是小琴让娜娜代替自己嫖娼之说,纯属谬论,不可取、不可信。也无证据支持这一说法。而且女性性自主权是无人可以替代本人做决定的。故此认为刘某以奸淫为目的,趁妇女醉酒不能反抗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对方被惊醒后,在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依然用暴力手段继续性侵对方,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处罚。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1、通过又一案例,再次强调一遍,女性性自主权是任何人都无法替本人做决定的。如果有,也是无效的。只有妇女本人自己才能决定性自主权。如果决意要去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可要想好了,有期徒刑三年起,到底值不值得呢?2、小琴的卖淫行为不可取,这是违法行为。年轻人应当以努力工作换取合法的劳动报酬,才是正确的人生道路。对于本案,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评论!关注我,每天分享真实案例,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懂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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