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最高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法函〔1992〕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1)桂法(经)字第 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1992年3月18日
(2020)赣01民终553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货款应如何承担。聚丰源公司与陈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不另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对内以聚丰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管理,对外以南昌聚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根据双方的以上约定,双方未成立新的实体进行新的注册登记,聚丰源公司并非双方合伙后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的联营不具备法人型联营的特征,陈勇认为合伙或联营体为聚丰源公司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答复:“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陈勇与聚丰源公司对合伙联营体是否有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尚未明确,故涉案债务应由陈勇与聚丰源公司承担,陈勇认为应当由聚丰源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合伙或联营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复函》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陈勇与聚丰源公司之间是合伙型联营体,双方对合伙联营体是否有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尚未明确,故陈勇与聚丰源公司应对经营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苏民申7895号
关于李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靖江湖碟轩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张冬琴与李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双方各投资50%经营靖江湖碟轩,双方形成合伙关系。但该合作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张冬琴负责经营管理,李智亦抗辩未实际参与靖江湖碟轩的经营管理,结合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提交结算单、还款计划书中指向的买方均为靖江湖碟轩,所涉货物的接收、结算均由张兴华(张冬琴之父)具体经办,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与靖江湖碟轩。张冬琴、李智的合伙关系仅属其内部关系,无对外公示效力。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的相关精神,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累,如果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可以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本案中,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既未将合伙人之一的张冬琴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靖江湖碟轩无财产清偿或财产不足清偿案涉债务,且陈述案涉货款中包括张冬琴在江阴开办的湖碟轩餐厅的货款;李智亦对案涉货款中是否包含张冬琴在江阴开办的湖碟轩餐厅所欠货款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无证据证明靖江湖碟轩无财产清偿或财产不足清偿案涉债务且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期间的债务分歧较大,一、二审未处理李智与张冬琴之间合伙纠纷,并依法驳回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对李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靖江湖碟轩的经营者张冬琴与李智之间的合伙纠纷,可另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