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投标关系?

从工商管理概念上,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遇到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投标的情况,应该怎么看待呢?

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者两个投标人的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情形,如A投标人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监事,或者A投标人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股东,或者两个投标人的法定负责人存在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等。

由于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标中一些评标专家面对此类情形如何评判也往往举棋不定,评标结果公示之后,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针对以上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