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将民事再审申请书写成民事上诉状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属于一个相对特殊的程序,该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法定标准。而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再审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书。律师代理民事再审程序时,对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应该投入更多的关注及时间。在我们代理再审案件中,发现大量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基本是按照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及内容书写的。这样的再审申请书,没有抓住民事再审程序特点,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结合团队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及对于再审程序的浅薄理解尝试与各位探讨如何避免将再审申请书写成民事上诉状;如何写好一份能成功助力再审程序的再审申请书。
一、为什么民事再审申请书不能写成民事上诉状
1. 程序不同
众所周知,民事上诉状是在二审中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在提出再审时提交的法律文书。程序不同,相应的审判理念也完全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全面审。而再审程序包含再审审查和再审审判两个程序。再审审查程序中,再审法院是事由审,即仅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审判程序。故从程序的启动上,再审程序要难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要求先经历再审审查。所以再审申请书的书写应该服务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要围绕再审程序的特点展开。
2. 流程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以开庭审为原则,不开庭审为例外。同时,二审开庭有固定的流程,即上诉人宣读起诉状、被上诉人答辩、提交新证据、法庭组织双方对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发表意见、法官发问、辩论、最后陈述等。而再审审查程序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做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与二审程序不同的时,再审审查程序不开庭审理,连法院组织询问当事人的可能性都比较小,故再审程序以书面审为原则。书面审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书绝对是法官必读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书。从流程上看,再审审查程度比二审程序少了一次当面说服法官的机会。从实践中看,即使是再审法官组织双方听证询问双方的,再审审查中也不会有二审程序中那么多庭审流程,不会给申请人更多陈述机会,再审法官只围绕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展开,超出再审申请书部分的内容法官一般不予理睬。所以再审申请书必须全面、完整、紧扣要点,同时还要打动法官。
3. 法官关注重点不同
二审案件中,上诉方可以对原审法院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观点,民事上诉状根据二审审理对象的特点,需要对实体和程序问题予以论述。实体和程序问题都重要,并且有时候因为原审的程序性问题二审可以直接发回重审。而再审程序中,由于维护生效文书稳定性是大原则,再审中对于程序问题关注的非常少,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多条是关于程序问题可以提出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再审法官对于案件实体的关注是多于程序的,程序有瑕疵不影响实体处理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即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的,只要实体方面没问题,再审法官也会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审。再审申请书兼顾审查和审判两个程序。所以再审申请书中应该更多的表述案件实体部分,即使案件程序存在重大问题,也应放在后面进行描述。
二、如何避免将民事再审申请书写成上诉状
1. 紧扣再审事由,区分上诉事由
我们反复强调了再审程序中再审事由的重要性,所以写好再审申请书的第一步就是要紧扣再审事由,从再审事由上就区分与民事上诉状的上诉事由。纵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大家使用最多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两个法定再审事由。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刚好这两条与二审程序规定中的第一百七十条中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和(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非常类似,也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人才会混淆民事上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在二审中会被关注。
但是再审中,只有“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才会被关注,才是法定再审事由。故再审申请书中,如果使用第二项再审事由,首先应该论述本案中的“基本事实”,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监督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实,是基本事实。”其次,要结合原审各方提交的证据论证原审法院认定的哪些基本事实缺乏哪些证据。这一点就要求我们在起草再审申请书之前要调取原审卷宗,仔细阅卷,细致整理。同时为了与再审申请书形成呼应,必须整理再审证据册与再审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再审法院,从而证明再审事由的成立。关于第六项“适用法律错误”,从法律规定上看,再审与二审的审查重点在此处没有区别。但是根据监督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审中适用法律错误有具体六种表现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如果以第六项为由提起再审,至少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类型论述清楚。
2. 避免大段摘抄原审判决
在我们代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大量的再审申请书都有这样的表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也就是把原审错误的认定及表述重新陈述一次。这样的再审申请书论述是空洞无力的。没有真正告诉法官原审判决怎么错了,错在哪里了,原审的错误属于哪个法定再审事由及再审事由的具体类型。反而会帮助法官强化一次原审错误的判决。我们都知道由于程序的特殊性,再审中法官的耐心、注意力及给每个再审案件分配的时间都是极其少的。在如此宝贵的法官关注力的情况下,还要分配出篇幅留给原审错误判决,实在不是明智之举。避免大段摘抄原审判决,不是说在再审申请书中不论述原审判决的错。如果了解再审裁判理念,就会知道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所以再审申请书关于原审判决的“错”的论述一定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认为的“错”。对原审判决的法定错误的论述应该是深入的而不是直接摘抄直接否定的。并且再审申请书中对原审的错误论述是与再审事由紧密相关的,是最核心的内容。较为优选的做法,应该是深入理解再审事由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个案进行对照,然后通过论述案件事实、原审证据对应再审事由的方式将原审的错误正面展现出来。
3. 法律原则角度的论述
真正能起到助力再审程序的再审申请书除了要紧扣再审事由,结合再审程序特点。还要了解再审法官经常使用的有别于一二审程序的再审裁判思维,从而针对这种裁判思维进行相应论述。这种思维可以简单总结为逆向裁判思维四部曲即发现冲突、利益衡量、寻求理由、形成判决。即再审申请书中除了从正面将本案我们提出的再审事由是法定的再审事由,是哪一条的哪一种类型再审事由。还要更多的超脱原审判决,从事件角度陈述事实,快速让再审法官清楚双方交易及酿成纠纷的背景及冲突点;从原审判决角度陈述让再审法官了解,如果按照原审判决的安排,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这样的判决从如何违反法律原则及立法原意。立足原审依法论述,同时超越原审从法律原则及利益安排角度说服法官本案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改判。或者只要能做到说服法官本案必须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给双方一个机会,案件需要重新查查,重新审视一下证据,重新听一下双方的陈述也是成功的。我们代理再审案件中,发现很多再审法官使用了这种裁判思维,当我们撼动了法官,法官会在重新审视本案的再审事由,重新理解和适用再审事由,甚至帮助再审申请人找到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理由。
三、总结
一份合格的再审申请书首先应该是做足准备工作的,其次在表述上应该从正向和逆向多个角度展开。当然逻辑自恰,表述清晰是基本的要求。另外,我们知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再审审查中法官可以选择书面审查不调取原审卷宗,不组织询问当事人。我们认为一份优秀的再审申请书应该是动摇法官的善良正义感,让法官看完存有很多疑问,让法官有调取原审卷宗,组织询问当事人的想法,从而为再审申请人争取法官的更多的关注,争取到当面说服法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