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建筑企业被挂靠方是怎么“被坑的''?怎样才能避免被坑?

青海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北生物园区)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你公司挂靠人杜万立,负责给该项目施工,施工前你公司未与杜万立签订挂靠合同。施工完毕后,杜万立下属包工头送来由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64130,号码为03653229-03653241,合计金额1,282,717.95元,税额218,062.05元,价税合计1,500,780.00元。货物名称为:真金板。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该项目所用货物均由施工方杜万立自行购买,你公司未参与施工材料购进。

你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支付给杜万立材料款796,800.00元,2018年1月4日支付给杜万立材料款100,000.00元剩余603,980.00元由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你公司,所以你公司还未支付给杜万立。综上,检查组认为你公司与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但此项目使用的货物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表明,你公司取得由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少缴的增值税218,062.0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9,031.03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1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451.55元,罚款合计114,482.58元。
处罚金额(万元):11.448258
小编提醒:
1、即使签订挂靠合同,也拿不到桌面上来;
2、以挂靠方为纳税人,不应将货款直接付给挂靠人;
3、即使挂靠人垫资,应以借款形式打给被挂靠方,由被挂靠方购买材料等。
4、挂靠人杜万立为取得资金,将青岛久美开具的150万元的专票交付被挂靠方青海海亿公司,而被挂靠方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了挂靠人杜万立个人,这150万元专票由挂靠人购买,实际购买材料渠道情况不明,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看完以上内容还不明白,就请看本人前不久发的:聊一聊建筑企业挂靠那点事,如何规避挂靠涉税风险?点击文字查看

政策链接: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的解读》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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