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签合同,是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时常出现中标人不能和采购人签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就三种:一是采购过程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有人质疑中标结果,质疑成立并且改变了中标结果;三是供应商因某种原因拒绝签订合同。

这三种情形,应该是另行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采购?其实每一种情形都对应不同的法条,我们分别来分析。

第一种是采购过程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形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由于第七十一条太长,我们进行了适当的摘取和归纳。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首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是有人质疑中标结果,质疑成立并且改变了中标结果。这种情形对应的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我们同样对该法条进行了摘取和归纳。供应商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也是分两种情况处理:1.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2.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首先要判断一下合格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比如,公开招标里合格供应商是必须要三家以上,有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才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不够三家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第一种情形是不需要判断合格供应商数量的,只要有合格供应商就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没有合格供应商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种是供应商因某种原因拒绝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种情形的处理原则和前两种都有本质不同。前两种是必须先考虑顺延再考虑重新采购,也就是说,可以顺延的话就不能重新采购。而第三种情形是可以顺延,也可以重新采购,采购人可以在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少数供应商恶意利用递补中标的机制。比如有的中标人拒绝签合同,其实就是企图让其他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人如果察觉到供应商之间有串通或者有其他考虑,就可以选择重新采购,让阴谋不能达成。

以上就是三种不同情形的处理原则。

小结:

1.采购过程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合格的顺延,没有合格的重新采购。

2.有人质疑中标结果,质疑成立并且改变了中标结果——数量满足的顺延,数量不满足的重新采购。

3.供应商因某种原因拒绝签订合同——可以顺延,也可以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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