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本项下其他---《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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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经常项下货物贸易1--17
二、经常项下服务贸易18--25
三、经常项下其他 26--32
四、资本项下投资 33--56
五、资本项下外债 57--77
六、资本项下其他 78--83
七、其他 84--92
六、资本项下其他
78、问: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试点业务中的境内信贷资产主要指哪些?
答: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目前仅限于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转出。银行不良贷款是指境内银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境内银行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银行贸易融资资产。
79、问: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答:需要。外汇局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实行逐笔登记,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形成的外债,不纳入银行和代理机构自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80、问: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银行或代理机构开展试点业务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银行或代理机构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应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开展境内银行不良贷款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应具备交易必备的办公场所、人员等基础设施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81、问: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代理机构开展试点业务需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账户?
答:代理机构应向外汇局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代理机构需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保证金(如有)和不良贷款转让对价。代理机构收到的转让对价,可原币或意愿结汇后支付给境内不良贷款出让方。
82、问: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保证金使用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交易达成前,保证金不得结汇和使用;对外转让交易未达成的,保证金应原路退回或用于违约扣款。
83、问: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不良贷款后续清收等业务该怎么办理?
答:通过代理机构对外转让的境内银行不良贷款后续清收,应在确保清收款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购汇及汇出。清收完成,且清收款全额汇出后,代理机构应关闭外债专用账户,并及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