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市场十大乱象终结者——文物艺术品必须纳入司法鉴定体系!
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冲击,全球经济出现衰退。我国在疫情爆发时虽反应及时,处置得当,但受其他国家的影响,局部地区疫情反复,经济形势依旧严峻。全面小康正值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经济发展亟需新动力!
即便在疫情爆发,线下产业凋敝的非常时刻,得益于文博承载精神的特性,云端文博能够有效适应非常时期,并给全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传递精神力量,取得最广大范围的关注并发挥经济带动力。
文博产业是阳光产业、绿色产业也是新兴产业,有快速增长的动能,也有层出不穷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文博业发展畸形、乱象丛生,特别是决定文博产业能否提速升级的基础市场——文物艺术品市场,更是积重难返。
文物艺术品鉴定、确权、评估无准入、无制度、无规范,标准和程序混乱;从立法、执法、司法到专业技术缺乏约束、规范、责任,信用体系崩塌;文物艺术品管理职能分布在国家文物局、文旅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和职能空白导致落地执法混乱,最终呈现出文物艺术品市场十大乱象:拍卖乱象、回流乱象、外流乱象、定价乱象、造假乱象、打假乱象、鉴宝乱象、砸宝乱象、舆论乱象、监管乱象。文物艺术品市场作为文博业的基础产业,不仅没有赋能文博产业,反而成为文博产业快速的短板和负能量。
值此文物艺术品市场、文博产业乃至国家经济恢复秩序重启发展的关键时刻,司法部对司法鉴定主体管理严格,司法鉴定方法科学严谨,司法鉴定人员准入标准高考核严,司法鉴定责任落实于法有据等已然形成的体系,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在整个文物艺术品市场中属于距离规范有序最近的领域,以司法鉴定为突破口,创新文物艺术品制度改革新路径,是快速突破的捷径。
但是由于文物艺术品门类的司法鉴定并不属于国家确定的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对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只能援引物证类司法鉴定,采用的鉴定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形成科学体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认证不作为导致文物与文物艺术品难以事前区分等专业问题突出。
“赋能文博产业,文物艺术品应纳入司法鉴定体系”以推动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规范化作为抓手,实现涉及文物艺术品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促进文博市场鉴定规范有序,赋能文博产业发展。
一、文物艺术品纳入司法鉴定体系必要性
近年来,民间文物艺术品收藏热持续升温,文物艺术品市场化自发形成趋势。但因文物艺术品真假引发的纠纷长期没有解决途径,国有具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专家禁止进入市场,市场中一般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缺乏规范化管理,使得文物艺术品鉴定意见无法获取市场公信力,导致银行、保险、典当、信托、证券等金融工具与文物艺术品领域无法对接,文物艺术品自带的资源价值难以发挥资源引领资本的价值优势。文物艺术品资源属性的确立和升华,关乎国家文化安全;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构建,关乎国家法治建设;文物艺术品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确立,关乎众多案件的司法公正;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发展方向,关乎文博产业规范化发展,因此,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文物艺术品纳入司法鉴定体系可行性
为防止道德危机,国有具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专家不具备对市场放开条件;市场中一般鉴定机构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难度大,条件不成熟;仅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领域,有条件实现文物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通过司法审判引领市场导向,文物艺术品鉴定重建诚信机制。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深入推进,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技术迅速向文博产业延伸,为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科技检测提供了更为先进便利的技术支持。例如:对高质量藏品实施数字信息采集,“此物是此物”数字确真,网络数据三维展示,现场数字展示体验等科技等级提升;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文物登录和备案数据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的存储,艺术品个体化信息采集录入和文博产业供需整体分析,实现文物艺术品差异化精准化供给,实现文物艺术品鉴定科技检测的强有力数据支撑,推动文博产业全面科技升级改造。
新形势下,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乘上科技革命的高铁,将从技术上避免虚假文物流通交易、杜绝失信行为,确保文博产品真实性和文物交易公开透明,助力文博诚信系统建设,为文博产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文物艺术品纳入司法鉴定体系的措施建议
(一)政策层面:为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提供政策依据,赋能文博产业。
文博产业发展关系我国可持续发展。文博产业引领文化产业,实现经济腾飞,既是国家文化战略也是国家经济战略,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是赋能文博产业,实现产业规范有序,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抓手。建议加快对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规范进程,政策上给予条件,措施上加快步伐,通过纳入管理、规范准入、制定标准、明确责任等方面入手,捋顺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的关系和路径。
(二)规定层面:制定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专项规范性文件,破局司法乱象。
鉴于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领域已经出现无法可依、违法立法的混乱现象,建议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四)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议,就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进程;向国务院建议废止2018年6月20日发布的《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防止诉讼过程中的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出现政出多门,交叉管理,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标准层面:在现有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程序基础上研究确定鉴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的艺术品鉴证体系在文物艺术品鉴定标准中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结合已经获批开展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业务的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多年积累的司法鉴定经验,已然形成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技术的理论模型和文物艺术品同一认定与种属鉴别的具体技术与方法。通过破解文物艺术品原生型痕迹和次生性痕迹,特别是自然老化痕迹的DNA图谱,能够获得精确的定量认知。建议将这些在理论上、实践中已经非常成熟的方法和程序,固化为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标准,解决文物艺术品鉴定中科检与目鉴的冲突,将科学鉴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进行推广。
(四)准入层面:完善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逐步放开各地有条件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
我国仅有三家获批开展文物艺术品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市司法局批准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文物艺术品瓷器类鉴定实践;四川省司法厅批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文物司法鉴定业务;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宁夏六维司法鉴定中心从事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仅三家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满足全国各地涉及文物艺术品争议解决的需求。建议依据物证司法鉴定的标准构建准入制度,放开已具备物证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准入,填补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缺口。
(五)服务层面: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涉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制度,发挥律师服务解决文物艺术品争议的作用。
依托律师事务所作为争议解决单位身份,落实调解前置程序,设立在调解双方同意前提下,可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机构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事实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双方理性调解,真正实现双方皆服,和谐事了。
同时,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以邀请文物艺术品专家作为专家辅助证人对涉案文物艺术品发表意见,并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进行意见说明。支持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针对涉案文物艺术品的真实性论证能够使用多层次、多角度、多元化的论证方法,向司法机关提供先进、专业、科学、体系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最终查明事实、维护权益、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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