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调岗除具备合理性外,还要符合哪四个条件?
【裁判要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某家纺公司对汪某的调岗是否合理,公司应否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依照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1. 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2. 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3. 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4. 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本案中,公司将汪某从原岗位电商美工调整到平面设计,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调岗前后的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工作地点均在深圳市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的此次调岗合理,并无不当。
汪某主张用人单位的此次调岗是故意刁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关于公司此次调岗不具备充分合理性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用人单位合法行使调岗权的情况,汪某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经两次书面通知后,仍不到新岗位报到,且其已经清楚考勤移至总H部后亦不到总部报到,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汪某关于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1497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