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撤销案,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1日,某资源局对王某涉嫌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27日,某资源局自行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重新调查,并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11日,某资源局作出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基本相同,现王某对其收到的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撤销被告某资源局作出的35号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解读】
一、法院为何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任一行政行为时,都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保证其权利未滥用及相对人基本权利的有效行使。虽然正当程序原则对各种行政行为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仍然存在普遍适用的基本判断,即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及一个理性人可以接受的标准,其中最为基本的要求即为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这也是保证行政行为达到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恰恰未满足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以致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二、法院为何认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中,程序合法是重要要件之一,包括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其中,行为步骤、顺序合法是对行政行为合法的纵向要求。所谓行为步骤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经过的过程、阶段、手续,行政行为如未遵循法定步骤,即构成程序违法;所谓行为顺序是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先后顺序,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循,否则亦构成程序违法。如本案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对行为的步骤、顺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主体至少应依次履行立案调查、先行告知、听取相对人意见、听证告知等步骤,以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前,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步骤和顺序完成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致使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三、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完整履行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对个案完整的程序要求。正当程序要求的目的在于控制行政主体权力以及保障相对人权利,因此行政主体在作出任何一个行政行为中,都要完整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套程序。
本案中,行政主体不能以其他行政行为中前置程序的履行,替代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履行要求,即使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换言之,本案被告之前对原告作出的[2018]10号、[2018]164号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的前置程序,但因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有效送达,导致行政行为欠缺生效要件,该行政行为即因未生效而不成立,以致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不再具有任何行政法意义,当然不能作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2019]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程序保障。
综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行为程序,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该行政行为欠缺合法要件。因此,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