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概念验证阶段,中国技术转移工作重心适当前移

今年1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到:“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转移技术体系,包括联邦政府与地方技术转移的治理结构、各联邦组成部门的技术转移战略、行动计划以及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组织体系的设立。

本文梳理了美国技术转移政策的发展历程、构成体系、典型制度,分析了美国技术转移政策的要点,对中国技术转移具体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创新是美国经济增长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在创造新的产业和经营方式方面引领世界,确立了全球创新领导者的地位。

美国技术转移政策的发展历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政府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科技政策出现并成为当时思想和行动的焦点。

无技术转移政策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65年

该阶段科技政策的重点是设计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以及确定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的优先领域,并对少数具有潜在危险的技术领域进行规制,国防、太空和原子能问题主导了这一阶段

政府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运营进行支持,认为商业化是作为副产品自动进行的。同时技术商业化内容没有得到决策者的重视,关于技术商业化没有政策。

技术转移政策萌芽阶段1966年—20世纪70年代末

这一历史时期,美国深陷民权运动,加上工业化负面后果的出现,科学事业的信念受到严重挑战,基础研究对于解决国家问题的意义受到强烈质疑

此外,从基础研究成果到实际应用也并没有如之前设想的自动实现,技术商业化政策开始获得更多关注

此阶段,政府减少了对基础研究的资助,技术商业化政策开始出现并获得关注。1976年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权法案》获得通过,美国为加强政府政策协调及一致性而设立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

产业界对专利政策感兴趣,但该阶段就政府资助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权属尚无统一的联邦政策。

技术转移政策框架形成阶段20世纪80年代—20世纪末

由联邦财政投入大学、国家实验室形成的科技成果无法进行通畅的许可及转移,且没有产生相应的经济社会效果,技术转移问题得以凸显

1980年始,出台了一系列法案,促进技术转移、授予知识产权控制权等。自此,美国技术转移相关政策体系已经形成

技术转移政策持续完善发展阶段21世纪初至今

美国联邦政府在不同的阶段,针对国际国内环境形势带来的挑战,都通过专门法案的方式予以应对。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竞争法案》,支持国家亟需的“高风险、高投入”研究,表现为有可能产生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革命性”研究结果(transformative research);解决商务部的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IST)技术能力领域中的关键国家需求,表现为具有跨学科与新颖性。

2010年,奥巴马政府强调保障研究能够获得联邦政府的持续投资,加强联邦政府资助成果的商业化进程,并签署了《美国竞争再授权法2010》

2020年,美国国会两院提出《无尽前沿法案》草案,建议对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进行重组,包括将NSF更名为国家科学与技术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NSTF),增设技术部门和技术顾问委员会,推动决策实施。此外,在未来5年内,增加基金会投资,用于关键技术领域研究。

美国技术转移政策的要点

区分研究系统与创新系统,强调科学政策与创新政策衔接

研究系统是知识驱动的,而创新系统是由市场需求驱动的。两个系统在组织模式、管理体系及评价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美国科技政策体系将研究系统与创新系统进行区分,并明确二者在科技发展中的定位和功能,进一步提出概念验证这一概念,使得科学技术与国家需求相对接,科技发展可以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研究系统和创新系统相分离而造成的科学研究与现实需求脱离的问题。

《无尽前沿法案》草案的提出则通过将科学研究与未来最具市场潜力的技术领域相对接,解决了两大问题

第一,保证了科学研究方向始终与未来国家产业发展趋势相一致;第二,保证了国家对科研投入分布的合理性,即将大部分资源投入集中于最具商业价值的前沿领域。

概念验证研究是技术转移的核心环节

概念验证研究(proof-of-concept research)是通过实现某一方法或思想来证明其可行性,或是为了证明某一概念或理论具有实践潜力而进行的原则性论证。

概念验证研究通常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和风险。政府支持概念验证研究,特别是为企业提供鼓励从事长期或高风险研究的政策,有助于支持从研究到新的实现。

在高风险的情况下,行业通常不愿意为概念验证研究提供资金,同时,开发一个概念或发明所需的产业和风险资本支持远远超过了对研究本身的资助。

在当前环境下,许多联邦研究资助机构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来支持应用研究,特别是高风险和概念验证研究,政府对概念验证研究的支持对创新实现至关重要

强调技术转移的使命在于推动更广泛的经济发展目标

把创收作为大学技术转让业务的首要目标,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但是,如果技术转移的重点是为国家及地区发展服务的话,对大学技术转移业务来说动力不足。

因此,如何平衡技术转移与大学的首要研究、教育和服务使命相一致,有助于推动更广泛的经济发展目标,并为公众利益服务,是技术转移工作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技术转移过程管理的持续有效创新

美国技术转移机构一般需要具备以下4方面的功能:

技术转移模型

1)有效的技术转移组织和人员配置

考虑到资源限制,技术转移办公室通常只选择投资于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发明的知识产权护。

2)技术转移的机制,尤其是政策和协议

包括发明许可协议、共同所有权协议、有限目的的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等。

3)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包括在研究和开发阶段识别知识产权,评估用于许可或商业化的发明披露。

4)技术许可的营销及伙伴合作关系

技术营销阶段的目标是让有动机的各方参与许可谈判,并缓解潜在的利益冲突。

促进中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建议

基础研究是中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基石

1)明确基础研究的主导地位

建立技术转移制度不应损害基础研究在学术机构中的主导地位,也不应损害其他学术活动。

技术转移应当补充学术机构的研究和教学任务。强有力的技术转移工作可以促进大学、科研机构增强其应用研究能力,技术转移的创收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支持探索性的科学活动。

2)明确大学研究活动和产业创新活动的区别

研究活动是知识驱动的,即便是应用研究,本质上也是为了解决具体的目标而进行知识生产活动。大学研究活动往往强调学术自由,研究成果则通过开放获取而惠益于社会各界。

而创新活动的知识生产是利益驱动的,知识管理活动严格服务于产品的研发和利润的实现。创新活动是为了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以保密为主,有限地公开披露为辅。

产学的鸿沟

中国技术转移工作的重点适当前移

1)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过度关注技术成果转化,而忽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

技术转移中最核心的是从研究成果到技术可能性的证成阶段,也就是概念验证研究阶段。

概念验证研究处于技术转移工作的起始阶段,概念验证研究严格地区别于技术开发平台,技术开发平台更多是对已有技术成果的可行性以及大规模推广进行的研发。

2)重视对概念验证研究的资助

一方面,中国科技政策中关于科学研究的资助主要体现为国家科学基金和科技部重大研发项目等。现行研究资助体系中,都未涉及对研究成果的技术可能性、可行性证成等概念验证研究的资助。

另一方面,中国技术转移政策关注点远远超出了技术转移范畴,更多关注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励要素等,而忽视了技术转移中最重要的规则制定、要素自由流动、创新环境建设等方面。

重视技术转移推动社会发展等公共目标的实现

1)重视技术转移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技术转移不仅体现为对相关主体的创收激励,更多应当是将科学研究成果辐射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层面。

2)全面理解技术转移的机理要素

技术转移是多主体、多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技术转移激励的实质是满足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博弈。

高校及研究所的决策者、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激励其积极性、在政策中反映其诉求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打造完善的技术转移生态体系

1)选择良好的技术转移模式

如何解决信息技术的不对称问题、降低成本、促进知识流动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深刻理解技术转移的关键成功要素和关键环节

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重视制定规则,促进要素流动,降低技术转移的壁垒和成本。

本文作者:李玲娟,蒋能倬,张波作者简介:李玲娟,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政策;张波,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级高工,研究方向为科技成果转化。

论文全文发表于《科技导报》2020年第24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