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文献保护 | 书局的“腿脚”
民国出版物发行琐话(三)
“账底”是民国时期商业行为中的一种陋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书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中小书局的发展。民国时期,出版市场经历了几轮风向变化,从最初的鸳鸯蝴蝶派风靡一时,到新文学书大行其道,之后又有社会科学、儿童读物、古籍文献等类图书的畅销。一波畅销书的风向袭来,自然有很多书局想要随风而动。而这其中除了作者、稿源等编辑问题之外,发行渠道更是至关重要。而把控发行渠道的中间商往往有自己相对固定的选择,不会轻易改变。张静庐先生在《在出版界二十年》一书中就提到了这样的事情。当时泰东书局的老板赵南公预感到鸳鸯蝴蝶派的书已经是回光返照、难以为继,准备另起炉灶出版新文学图书。而这个时候,他却遇到了难题。泰东“是出版《新华春梦记》一类小说书的,它已经将推销《新华春梦记》一类书的发行网布定了”,也就是说,已经在这些中间商那里铺了一层“账底”。现在泰东要弃旧举新,但普遍保守的中间商却不一定肯跟着一起动。因为在他们眼中,新文学书销路未卜,要担风险,而眼前《新华春梦记》之类的“旧书”收益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泰东要想改弦更张就必须选择新的中间商,相应地,就要再准备一笔资金用来铺新的“账底”,正如张先生所说,“泰东要放弃现成的‘账底’而另行‘打桩’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他才发出这样的感慨:“一家旧的书店,要放弃他上了年纪的旧的一切,转变为新的书店,真是一件很艰难的事,还不如痛痛快快地另开一家新铺子来得容易得多。”
对于中间商,一些文化界和书业人士是颇有诟病的。1935年6月29日《申报》登载的樊仲云《一个出版界的自救计划》一文,总结了当时出版界的“最感困难之点”:同业间的竞争、中间商的操纵、账款之不易收回、书籍推销的困难。其中有两点直接与中间商有关,总结《申报》所刊一些文章的观点可知,人们对中间商的诟病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抬高书价。《一个出版界的自救计划》一文中说:“上海的小书铺所最无可奈何的,便是各地的贩卖不得不委托一般书商。因为这种书商在中间的盘剥,上海经营出版业者,于其所出书籍,定价不得不高,然而其所收入,仍是七折八扣,甚至连血本也不容易收回。而读者购书则倒须依照定价十足,或竟外加邮费。故中间书商的存在,于出版业者为不利,于读者亦只有感到高抬价格的苦痛,实为文化发展前途的障碍。” 同年7月13日所载冷峰《关于书的定价》一文,更是给出了具体的“定量分析”:“一本书的成本二角五分,书店老板所以要定价一元,理由是著作人要抽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版税,就去了一二角,代售的书店来批发,打一个七折,就得去三角,这样,两角五分的成本,已经变为七角五分了。再加上代售书店欠账的利息、自己在报纸上所登广告的费用,算他去了一角五分。那他成本两角五分,卖你一元钱,他也不过赚了你一角。”作者痛斥道:“我们只有骂那一班书商了。他们向出版界批发,自己居中竟要赚三角钱,真是黑心达于极点!”
第二,拖欠账款。1935年9月21日所载器重《出版业衰颓之检讨》一文中说,一些书局为广开销路,除了给外地书商大折扣外,“还将账目拖放”。但是等收账之时,书商的货款“七折八折已是幸运”,还有的书商干脆把代售的书退回来抵账,给书局带来不小损失。而《一个出版界的自救计划》一文还提到了这样的情况:“因如今日的书商,常利用小书局之各自为政。对于甲书局之款项,简直置之不理,甲书局方面因其远在外埠,不便往索,于是只得自己吃亏,决定以后不再批书与彼。在甲书局,以为这样当可置书商于绝境,然而事实不然,他因为与乙书局的往来,仍旧可以批到甲书局的书。所以除非甲乙丙丁等书局能一致联合,外埠欠款不还的书商,仍旧有法子可以批到各书局的书籍。”
此外,对于内陆一些书商的眼光水平,也有业内人士颇为不屑。1935年12月26日登载的李衡之《书店杂景》一文这样评价道:“那些内陆的书贾,他们之经营书业,与经营洋布杂货并没有分别,不过把书也当作商品之一来贩卖,对于文化、学术,甚至书的内容,并没有一些意见——根本莫名其妙。”
尽管书业中人对于内陆书商抱有十分复杂的感情,但是毕竟离不开他们,所以还要极力拉拢。《书店杂景》一文记载:“每逢有内陆的书贾到了上海,各书店的经理跑街等,彼此间有些感情的,即辗转相告,好像是来了个活财神似的,请客、拉拢,各尽其能。如那书贾带了一些现金来付账或办货,则其旅馆中更是门庭如市,同业之间,往往还会因此发生龉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