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从11月24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传来消息,江苏省正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将修改6件、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在修改的六件法规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民法典精神修改幅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江苏省根据要求对省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将12件法规列入清理范围。其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6件法规,部分条款存在与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不一致情形,需要集中打包修改;《江苏省经纪人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存在与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不一致情形,且主要内容不符合当前实际,需要予以废止。
需要集中打包修改的6件法规中,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较多。包括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既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也要求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本次修改还就群众和物业两方面反映较多的共性问题作了明确回应。
一、条例增加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单独列账;
二、降低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表决门槛,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三、对不交物业费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催告无效时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四、根据民法典中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主体只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将原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剔除出了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范畴。
在其他法规修改中,一项重点是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如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中删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规定;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增加规定“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审计条例删去有关建设项目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的内容,避免行政行为妨碍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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