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虐待家庭成员将如何定罪?

最近发生的一起婚后虐待致死儿媳的事件引发全网的讨论,我对问题大致做了一番梳理,首先一起回顾一下案件的过程:
山东一女子,家境困难,母亲有精神问题,女子也有智力障碍,但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家人担心被欺骗和拐走,所以一直让女子待在家里,从未出外打工。女子19岁被许配给周边村的一户人家,结婚数年,只在第一年回过一次家,之后再也没有回过,期间父亲病重想见女儿一眼也被婆家阻拦未能如愿,直到女子被折磨致死。婆婆、公公被判刑入监,丈夫缓期执行,出外打工,对于虐待致死的案件量刑如此之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们在梳理案列的时候发现婆家触犯三条法律:
第一,长期的、经常性的打骂、挨饿、挨冻、限制自由,导致被害者肉体和精神遭到重创,营养不良,体质虚弱,引发猝死,情节十分恶劣,符合虐待罪全部构成要件。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婆家符合虐待致死的情节,应该按照虐待罪进行顶格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猜婆家应该提交了女子存在严重过错的证据,不过到目前为止法院并未公开陈述。
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如果故意杀人最高会被判处死刑,过失杀人最高也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和过失杀人罪量刑幅度基本一致。本案受害者在婆家短短的几年时间被折磨的从160斤到60斤,存在明显的身体变化,饭也不给吃,只吃馒头维生,长期营养不良会出人命,这是一般人都有的常识,婆家三人不可能不知道,我猜测婆家因受害者不能生育存在以致死为目的的故意犯罪,也就是婆家这么多年隔三差五、三番五次折磨、虐待受害者就是想整死她。
至于案发后流传女子未能生育是由于婚前和别人性行为怀孕流产导致的,这里缺乏充足的证据,并且即使存在婚前性行为、怀孕流产的事情也不能成为婚后虐待致死的理由。
还又婆家一亲戚说受害者嫁到婆家后才被发现存在智力问题,所以婆家认为受害者一家刻意隐瞒,于是将气都撒到受害者身上,这应该是事实。因为受害者母亲有精神疾病,受害者很可能遗传导致智力问题,但是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其实婚前媒人已经给婆家说过受害者反应迟钝,有些笨,只是婆家没有领会其中包含的深意。不过在乡村那家孩子存在智力障碍村里早就传遍了,婆家婚前不可能不打听,也就是说受害者智力存在问题并不严重和智力障碍有根本区别。
又上所述,婆家以女子未能生育和智力问题为由长期虐待致死不能成为轻判的法定事由,所以社会对案件轻判的质疑是合情合理的。婆家应该以虐待罪进行顶格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数年,受害者只在结婚第一年回过一次娘家,即使受害者父亲病重也不让回家探望,娘家人去婆家探视也被阻拦,婆家人出外就将受害者锁在屋里,平时也不让出门。大家都知道即使是精神失常或者严重智力障碍的人也可以出门,况且受害者存在轻微的智力问题。婆家之所以严格限制其他人接触受害者我猜是因为他们一家长期、经常虐待受害者,导致受害者被折磨的不成人形,并且智力问题愈发严重。这里存在明显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节。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婆家的所作所为明显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肯定存在殴打、侮辱这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第三个,婆家明知受害者存在智力问题仍然长期、经常性的殴打、辱骂和虐待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受害者身份特殊,她不是一般正常、健康的女子,而是一个存在轻微智力问题的人,如果去医院检查完全符合智力残疾三级或者四级,智力残疾只要未达到一二级就完全可以生活,四级智力残疾完全可以参加体力工作。
我见过一户人家符合受害者家的情况,母亲精神二级,女儿遗传智力有点障碍,但是和精神残疾存在根本的区别。这样的孩子干智力工作确实有点吃力,但是完全可以胜任体力工作。
这户人家在发现受害者存在智力问题时,应该让她多接触外人,多回家看看亲人,和儿子一起打工,让她的智力逐渐的好转,不能生育可以去医院检查治疗,再不行可以做试管婴儿,不至于造成今天这样两败俱伤的局面,如果这次社会舆论引发案件重审,我猜测这家人很可能会被以虐待致人死亡的罪名从重处罚,公婆的刑期会被改判成七年左右,儿子会被撤销缓刑,入狱服刑。
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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