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好,各位。上周银保监会出台了《重疾险定义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最近几天一直想抽空写一篇对此征求意见稿的分析文章,毕竟新规会影响未来重疾险的设计方向,影响比较大。
不过这几天在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实在太忙了,每晚都是9点后离开公司,实在抽不出时间。拖到今天,才把文章正式发出来。
关于重疾修订疾病的文章很多,已经不算是热门话题了,我写它单纯是希望给大家配置重疾险提供一个参考建议。
我觉得,对你来说最纠结的,无非就三个问题。
第1个问题:《意见稿》对重疾产品最重大的调整在哪里?
第2个问题:这些调整对我们买重疾险有什么影响?
第3个问题:我要不要等待新规下的重疾险出来之后再买产品?
不啰嗦了,京哥直接对这3个问题进行分析。如果这3个问题还不足以解决你的疑问,你也可以在文章底部留言咨询。
现在的重疾险,只要是甲状腺癌就属于重疾,可直接按照重疾的保险金额来理赔。但新规下,对甲状腺癌进行了分类,TNN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类的甲状腺癌,直接踢出重疾范畴,不属于这一分类的甲状腺癌才属于重疾。目前的重疾险,原位癌囊括在轻症责任中。这里有一点要注意,现行的疾病定义规范,只规定了25种重疾的标准定义,对轻症没有标准定义的规定,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在轻症责任上可以自由发挥,不过大家大同小异。新的《意见稿》特意增加了三种高发轻症的标准定义,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如果保险公司开发的重疾险包含轻症,这三种轻症必须要保。而在轻度恶性肿瘤疾病定义中,原位癌直接被排除了。但这里我保留一个疑问,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在监管规定的3种轻症疾病的基础上增加病种,原位癌当做一个病种补充进重疾险,也是有可能的。第3个调整:除癌症以外,其他疾病的定义作了修复和调整一个大背景是:这次《意见稿》将老的疾病定义规范中25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进行了修改,并且在此基础上,额外分别增加了3种重疾和3种轻症的标准定义,轻症也就是我上文提到的。癌症一直是重大疾病的头号选手,所以我认为甲状腺癌和原位癌的影响比较大,专门放在上文中讲了。而其他的原有的或增加的疾病,标准定义大多进行了修正。而修正的原则是将理赔标准定义的更加清晰合理,更加符合现行的医疗技术发展。比如一直被大家吐槽的心脏瓣膜手术,明明很多时候不需要开胸,但你非要来个开胸才能理赔,新的规定将理赔标准更改为切开心脏,更加合理了。又比如良性脑肿瘤,新的规范将疾病名变更为“严重良性颅内肿瘤”,同时对疾病和除外责任的描述更加细致确切了。目前的重疾险,这3种轻症基本是包含的,而且赔付比例目前最高的可以达到重疾保额的50%。
如上文提及,这3种轻症是新增加标准定义的轻症。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也就是说,《意见稿》下的新重疾险产品,未来这3种轻症的赔付上限是重疾保额的20%,这一规定不影响老产品,只影响新规确定下来后的新产品。不过,也就规定了这3类轻症的上限是20%,如果保险公司自己要加其他轻症,实际上肯定要加,可以突破这个规定。好了,以上4点内容,你记好了,也就掌握了《意见稿》的精髓。但需要注意的是,之所以叫意见稿,说明还没有最终确定,监管还在征求行业意见,距离政策敲定实施,然后新产品的上市,还有一段时间。上文提到的四点变化,我认为对配置重疾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坦白说,我看了很多文章,包括一些很有影响力的大号,抹去了新规对重疾价格的影响,说价格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定价利率,大家可以无视新规对重疾的影响。定价利率确实对产品有比较大的影响,这点不可否认。但保障型产品,例如重疾险、定期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对价格的影响也是极大的。不然,你在网上看到的那些重疾险、定期寿险为何价格差异那么大?你以为是定价利率?其实主要影响在定价用的发生率,定价利率其实基本都是顶着最便宜的上限用的,这个上限目前就是3.5%。总体来说,我认为新规对未来的重疾发生率会起到一定的降低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部分甲状腺癌被剔除。癌症的发生率必然降低,甲状腺癌一直是癌症赔付的大头,你看下图便知:另一个原因在于高发的3种轻症最高只能赔付20%的重疾保额,轻症责任的成本将大大减小。
这一上限是否最终确定为20%目前并不确定,我觉得有点偏低,具体还要看最终的监管文件;而部分甲状腺癌症被剔除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不过价格的降低,是建立在赔付功能减弱的基础上换来的。我在上文中提到过,这次《意见稿》对于疾病的定义做了很多修改,修改的原则就是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能够适应现行的医疗技术的发展而这一点修改,对我们最大的影响便是未来会减少理赔上的扯皮和纠纷,让利了消费者。我在前文中,提到了在新的《意见稿》指导下,重疾险的价格大概率会出现下降,这其实是影响大家等or不等最重要的问题。京哥除了基于对疾病定义和赔付标准等因素来判断价格会下降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想回归保障本源,价格降低是有必要的。当然这个价格不是无脑降低,而是要合理降低。比如把部分甲状腺癌排除出重疾范畴,原位癌也排除出轻症范畴、3类轻症最高赔付比例不能高于20%。以上三个规定其实是在给未来的重疾险做减法,因为这类疾病确实对我们的影响较小,如果赔付多了,会造成理赔金额的浪费,倒不如减掉他们,降低产品价格。从而消费者购买的重疾险,可以将保障的重点更好的指向那些对身体危害大、治疗费用高的疾病上。不过,我个人认为并不用因为这个原因,就去等待未来重疾产品上市再去配置。行业规范的制定更多是从宏观层面考虑,希望未来的重疾险能够更好的发挥保障功能,做好社会的稳定器。不管是新规还是老规,都可以达到产品价格和产品形态的对等,多赔就多交钱,少赔就少交钱。留给我们自己的问题不是未来重疾险好不好,买不买。而是现在的保障有没有做好。万一哪一天重疾降临,你却在犹豫什么时候买重疾险合适,那就是个大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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