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亿元的税是如何避免的?这个税筹操作,属实神奇
那么在收购任务完成之后,这家C公司便成为了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们了解到C公司在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有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占到25%,B公司的出资额有642,596,930元,出资比例占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中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税务规划方案: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通过筹划,使B公司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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