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保证期间?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申玉峰律师

如何确定保证期间?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Article 692. The guaranty period is the time in which the guarantor shall tak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eriod is not subject to suspension, interruption or extensio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The creditor and the guarantor may set a guaranty period which shall be deemed as there is not an agreement if the period set expires earlier than or the same as the time limit of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 The period shall be six months starting from time limit of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 if there is no agreement on the period or such agreement is unclear.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The guaranty period shall commence on the expiry date of the grace period if any if there is no period agreement for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 or such agreement is unclear.

保证人除了约定保证范围以限定自己的责任空间外,还可以约定保证期间限制自己的责任时间。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即法律人常讲的“除斥期间”,意思是不论发生什么情况,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会因为其它的事件或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约定的时间过去后,保证期间就过去了。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保证期间有两条红线不能逾越。一是不能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早;二是也不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突破此两条红线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注意民法典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对原来的担保法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统一规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删除了原来两年的规定。 因此,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保证期间是六个月即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二是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三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四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前两个因素均涉及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因此,判断保证责任的期间还必须首先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间,这就是本法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此处突然出现了一个概念“宽限期”,但整个民法典也就此处使用了该概念,别的地方没有。民法典也没有规定债权人一定要给予债务人一个宽限期。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还有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个合理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这样的理解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我们的立法是何等地不严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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