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春秋】控股参股企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文/荆泽峰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控参股企业)集团派驻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由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委派或推荐到控参股企业工作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含兼职的董事、监事)以及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为丰富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现代信息获取、处理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熟悉相关业务。
(三)被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原则上男年龄不应超过 55 周岁,女年龄不应超过 50 周岁。
(四)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应由控参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或兼任。
(五)在控参股企业任经理层职务的,不得同时在其它单位兼任实职。
(六)向控参股企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三、审批权限

集团公司直接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其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指无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企业),其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由各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自收到备案材料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任免程序

(一)拟向控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根据任免事项的有关规定,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内部审批手续。集团公司决定的任免事项及内部审批情况不得向控参股企业其它出资方派驻人员透露。
(二)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事项应发委派书,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一般应发推荐书。
(三)董事会成员任职时间以书面通知公布之日起为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之日起为准。集团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因人员变动,需变更工商登记中的相关内容的,由控参股企业负责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

五、工资管理

(一)由集团公司派驻到控参股企业担任实职的经营管理人员,派驻前为集团总部正副部长或相当于集团总部正副部长级别的人员,派驻后其月工资标准以集团总部相应的正副部长的上年月平均收入(不含车补)为基数,根据被派驻企业的规模、任务按100%-150%的浮动比例确定。派驻前职务级别低于上述人员的,派驻后其月工资标准以集团总部副部长的上年月平均收入(不含车补)为基数,根据被派驻企业的规模、任务按100%-150%的浮动比例确定。
(二)派驻人员的工资根据前款标准由集团总部每月一次性发放,不再享受其它待遇(如过节费、车补、年终奖等)。被派驻的投资企业发放给派驻人员的货币工资需每月全额划转到集团财务部门。
(三)集团所属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指无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企业),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依据本企业相应级别的工资水平参照上述两项办理。
(四)派驻人员的工资基数由派驻企业人事部门核定,每年4月份进行调整。
(五)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考核完成本职工作,需奖励的,可由控参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日常管理

(一)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按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或各出资派出企业分级负责。
(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聘任期限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任期届满后由派出企业决定是否续聘,若不再续聘的由派出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三)未在控参股企业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不得从控参股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四)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由投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七、考核规定

(一)考核内容
1、对董事会成员的考核内容:

(1)是否按照控参股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

(2)在召开董事会之前,派驻的董事会成员向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投资企业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形成决策意见,并在董事会上认真贯彻。

(3)依法维护集团投资方权益,按控参股企业合同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对经理层考核内容:

(1)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情况;贯彻实现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自觉接受投资派驻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2)自觉维护集团投资方、控参股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正确地坚持贯彻集团投资方的决策意图,使之形成决策并付诸实施的情况。

(3)控参股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国家收益及负债等情况。

3、对监事会主要成员及监事实行以履行经营活动督查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考核。
(二)考核方式和程序
1、确定考核主体。按照派驻人员审批管理权限,由投资方组成专门考核小组,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
2、年度考核。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派驻人员提交述职报告,考核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派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人挂钩。
3、任期考核。任期结束后,除了对任期经济指标考核外,还要按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控参股企业制定、实施战略情况、重大决策情况、企业的改革情况、落实企业文化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与派驻人员的待遇和激励约束挂钩,对派驻人员的考核纳入集团对所属二级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考核体系。
2、建立考核档案。将派驻人员任期考核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作为其履职的历史记录。

八、其它要求

由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企业派驻到控参股企业任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含兼职的董事、监事)是集团利益的代表人,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控参股企业的规章制度,信守控参股企业合同、章程的约定。
(二)认真贯彻投资企业的工作方针。在召开董事会前,由投资企业派驻的董事会成员要认真研究各项议题,在董事会会议上必须认真贯彻投资企业的决策。
(三)积极维护集团投资方利益,遇有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民主协商的原则,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集团投资方讨论。涉及职工利益的应有控参股企业工会参与并协调解决。
(四)自觉加强政策、业务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集团投资方的调训。
(五)发现控参股企业有以下问题时, 要立即向集团方投资企业汇报:

1、违法、违纪问题;

2、侵害国家利益或投资企业利益,违反控参股企业合同、章程约定的;

3、有较大数额的财务收支、人事调整、资产变动;

4、各种突发事件。

(六)由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企业派驻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每月至少向投资企业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派驻的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每季度至少向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汇报一次工作;集团派出兼任控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每个年度也要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一份述职报告。
(七)控参股企业按规定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投资企业应积极协调,并给予支持。
(八)企业收支情况每年由派驻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向投资企业汇报一次,并由投资企业负责审计。

九、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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