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遗赠扶养协议养老送终,老汉反悔解约

七旬老汉与后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他及子孙后代都改随自己姓。本想此后可安心颐养天年,不愁养老送终,无奈相处年余难遂心意。后辈不但没改姓,和自己相处也不融洽。老汉认为后辈没有履行好协议内容,请求法院解除这份协议,他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由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1月23日,刘某、张某订立继单(实为遗赠抚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张某及子孙后代从立继单之日起姓氏必须改为姓刘;张某及子孙必须善待刘某,并确保刘某吃饱穿暖,居住舒适,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刘某如果有病,张某必须负责治疗护理,支付一切经济费用,直到养老送终入土。

从2015年开始,张某便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刘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赡养费。涉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原告刘某赡养费每月350元(自2017年5月2日起每月10日前履行)。

刘某认为,判决下达后,张某从来没有来看望过刘某,赡养费通过法院执行给付至2019年底,从此,再也没有支付过赡养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刘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张某庭上辩称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2017年法院判决后,张某看过刘某,每年都去拜节,但有时刘某不让进门。张某基本履行了给付赡养费义务,也在刘某因病住院时支付了医疗费,并对原告刘某进行了护理。之所以没有改姓刘,是因为刘某不同意将张某户口落户庄上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虽曾产生矛盾,但被告张某基本能够按照协议及法院判决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刘某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双方继续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比较妥当。故原告刘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随意解除吗?不能随意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如果一方想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中,张某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扶养义务,并能提供医院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明自己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虽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没有改姓的瑕疵,但无法履行这一条款并非张某一人责任。刘某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除非是将张某所支付的供养费用进行返还,否则解除协议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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