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难双赢,经纪公司与艺人方如何制衡? 2024-08-01 16:06:26 要不是前天的微博热搜,估计不少人都以为卜凡和坤音娱乐(以下简称坤音)的合约早已解除。8月18日,坤音在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双方合约还未解除,卜凡于2019年4月29日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不具备法律效力,一审虽判决合同解除,但因上诉尚未生效,未经公司同意参与直播属违约行为。卜凡方则表示,坤音长期推拒演艺机会并截留、隐藏艺人演艺收入,并提到合同已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一审法院对坤音违约行为的事实认定虽未生效,但不存在任何争议。受这一事件影响,卜凡发布声明表示退出此次直播活动。“卜凡工作室声明”“卜凡退出818直播”等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由于卜凡在回应中明确表示经纪合同已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大部分网友对经纪公司的这一举动表示谴责。艺人与经纪公司因为解约而闹不愉快,在娱乐圈也不是一次两次了。除了少数双方能达成共识,和平解决,大部分的无论最后解约成功还是失败,双方都会闹得满城风雨。伴随着偶像元年的开启,国内艺人解约率也越来越高,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2020年,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每年成倍数增长。而这越演越烈的解约潮背后,既有艺人红了以后双方在利益分配上的分岐,也有经纪公司不作为引来的抗议。艰难的解约之路事情还得从2019年说起。2019年7月22日,卜凡在通过“卜凡KATTO工作室”发布微博表示正在申请个人工作室,“卜凡成立个人工作室”等相关话题很快登上了微博热搜。卜凡在新浪采访中回应到,自己与经纪公司在学业、镜头隐私等方面一直沟通无效,无奈之下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在微博发声。随后,经纪公司在微博上发布声明回应,表示卜凡擅自开设“卜凡KATTO工作室”属违约行为,经纪公司为卜凡和组合ONER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并表示将继续积极与卜凡进行沟通。此时组合ONER成立不到一年,因此粉丝对卜凡解约的态度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阵营:一部分粉丝对卜凡的毁约行为表示不满,指责他没有团队精神;另外一部分则表示,卜凡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支持解约。2019年9月22日,时尚杂志“嘉人”在微博上宣布卜凡成为斐乐的品牌挚友。很快,坤音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要求对方立即删除卜凡的相关物料,停止后续一切商业活动。随后卜凡发布声明表示,由于坤音推拒演艺机会、隐瞒拖欠演艺收入等违约行为,自己已于2019年4月29日向坤音发送《解约函》,并于7月9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事情暂时告一段落。2021年7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卜凡与坤音的独家经纪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后因坤音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2021年8月18日,双方再次因为卜凡私接商务活动一事发生争执。据卜凡与坤音娱乐解约案一审判决书显示,确认卜凡与坤音娱乐独家经纪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坤音娱乐需向卜凡支付618039.68元收益,移交卜凡个人相关社交账号及密码、工作室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卜凡需向坤音娱乐支付违约损失203.17万元。星娱乐法的李政武表示,虽然一审结果尚未生效,但根据以往的经验,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高。相比于艺人的收入,203.17万的违约金也不算高。虽然最后卜凡很大可能成功解约,但在几乎停止演艺活动的这接近两年的时间里,卜凡的人气已经大不如前,难以称得上圆满。艺人频繁解约为哪般?如前所述,娱乐圈解约事件越来越频繁了。2015年,蔡徐坤因为综艺《声动亚洲》与依海文化签订了长达11年的合约。合同规定,若艺人单方面解约,每提前一年需付300万提前解约赔偿金。2016年参加《星动亚洲》后,依海文化提前将解约赔偿金提高到每年3000万,另外还需付8000万的违约金。不过,律师专家表示,这个违约金的定价并不符合行业逻辑。在蔡徐坤提出解约后,一审法院以合同有效但牵涉面较广,不宜强制履行,予以解除,依海文化二审上诉失败。2019年12月,SNH48成员黄婷婷在微博上单方面表示与丝芭解除经纪合作关系。她表示,自己重要的宣传和节目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取代,沟通无果后,自己希望能解除合同。然而最后解约失败。为什么艺人一旦红了就极易与经纪公司解约呢?这还得从双方签订的合同说起。一般来说,经纪公司签的一批练习生通常最后只有一两个能火,然而初期公司在每个人身上都投入了成本,“火”了的这个人往往需要承担其它人的成本,只有这样公司才能生存和盈利。因此,在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的合同里,前几年的佣金分成往往都是公司占大头。前几年的分成对公司来讲属于成本回收,之后才能谈得上盈利,不过后面几年的分成通常都是艺人占大头。然而,在艺人走红后就不再满意将收入大头分给公司,尤其还是自己商业价值最高的这几年。相比于每年都将收入的大部分给公司,艺人更愿意一次性赔个几百万违约金。因此,国内不少经纪公司都面临着“艺人红了就要解约”的困境。而部分公司为了避免“红了就解约”的情况发生,甚至会阻碍艺人事业的发展,让其停留在将红未红的状态,以便留住艺人。经纪公司对艺人的依赖性过强,也是艺人频频出走的重要原因。国内艺人的号召力要强于经纪公司的号召力,大家往往是先认识了这位艺人,然后才了解到他背后的公司。相比之下韩国偶像公司往往是与艺人互相成就,前期艺人通过公司打响知名度,后期艺人又反过来巩固公司的人气。同时,由于韩国艺人都是从小培养,长时间的磨合,让经纪公司对于不同艺人适合的包装风格,擅长的活动等信息十分熟悉,艺人若离开原本的公司,很难找到如此默契的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韩国娱乐行业内的人十分团结,一但艺人与公司解约,就会被共同抵制,很难继续在业内活下去。乐华娱乐CEO杜华就曾呼吁成立行业协会,共同解决艺人红了就解约这一问题。总的来看,偶像工业的不完善、艺人与公司由于立场不同而产生的意见冲突,是解约的主要原因。不可忽视的是,这其中不少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哄骗签约练习生赚违约金,这样的行为,自家挣了钱,却透支了整个行业的信誉。经纪公司与艺人方如何制衡?遇上不靠谱的公司,越早解约当然越好,然而如果能在一开始就识别出不良公司,既能节省自己的时间精力,更能帮助行业抵制这无良投机者。在偶像经济崛起的浪潮里,不少并不具备传统偶像基本素质的人被公司签来碰运气。何炅曾在综艺节目上透露到,某些公司经纪公司会一股脑签100个小孩,火了一个,这100个就没白签,剩下的99个就慢慢耗,把你逼到解约,最后赚你解约的钱,最低他能拿50万一个人。而这样的受害者不在少数。有的练习生谎称自己吸毒试图解约,而大多数人无力偿还违约金只能拿青春跟公司一直耗着。为了防范这样不作为的公司,艺人在签订合约前,应向专业律师咨询,了解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重点关注合同期限、培训项目、解约条件;若已经签订合约,则需有意识的收集公司不作为的证据,并且在合同期间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日后的解约做准备。上述是遇到不作为的公司艺人可采取的办法,那么对于自己无过错,艺人又要出走的公司又该怎么办呢?培养一个艺人的前期成本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收益最大化,公司一般会将大部分资源投入到人气更高、实力更强的练习生上。然而,这就好像是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收益更大,风险也更高。最大的风险就是公司对头部艺人的过度依赖,一旦头部艺人出走,公司的经营将大受影响。去年卜凡提出解约时,坤音的估值就曾受到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经纪公司可以通过规范合同、加强与艺人的情感链接、改变收益分配等方式,尽可能留住艺人。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时,公司可以将具体要求细化,例如无故缺席已签订商演活动的违约金额为多少,累计缺席金额又怎么算?另外,公司在要求艺人的同时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合同中明确需要给到艺人的包装推广、训练演出等资源一定要落实到位,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好合同细则的基础上,才能够和艺人谈感情。艺人是公司的产品,更是一个鲜活的人,将自己放到与艺人平等的位置,双方才能更好的就业务安排,路线规划等问题进行有效交流。不过说到底,艺人选择与经纪公司解约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双方在资源、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既然如此,那就尽可能满足艺人的要求。面对收益分配分歧,公司也可以成立艺人工作室,然后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分红,或者给予艺人一部分公司的期权,让艺人参与公司的利润分成,比如华谊兄弟就给了李冰冰、黄晓明等艺人一定的公司股份。另外,经纪公司与艺人合资成立公司,将双方的关系从老板和员工变为合作伙伴,这样更深度的利益绑定也是一个稳妥的选择。虽说这几种方式都会在短期内减少经纪公司的收益,但从长期来看,经纪公司从艺人身上获得的总体收益要远大于艺人所赔的违约金,这一点在头部艺人上体现的最为明显。结语无论是解约成功还是解约失败,频繁的解约对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来讲都是不利的。从艺人的角度来讲,公司承诺的资源不到位,动辄用高额违约金威胁,谁还能信任经纪公司,信任这个行业呢?从经纪公司的角度来讲,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艺人,转头就走了。除了经济收益,更多的是心寒,谁还愿意毫不保留地再去培养下一个?我们在对“部分公司为了避免'红了就解约’的情况,而阻碍艺人事业的发展,让其停留在将红未红的状态”愤怒时,也该想想,是什么让这样原本应被行业集体谴责的行为变成了公开的秘密。契约精神是双向的,既是用来约束艺人,也是用来约束公司的。公司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好合同细则的基础上,才能与艺人谈契约精神;艺人也只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更好的与公司进行协商。人性总是贪婪的,能够严于律己的毕竟是少数,单纯靠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显然是不可靠的。因此,建立行业协会或者严格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由第三方进行监管,契约精神才能得到更有效地遵守。先声话题话题内容:你追过的偶像有遭遇解约吗?怎么看待艺人解约频繁问题? 赞 (0) 相关推荐 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那些“爱恨情仇” 在"网红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千变万化,而法律的空缺导致该情况下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主要来谈谈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行纪合同&g ... 经纪合同中艺人单方解除合同条款的设计 —— 基于《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经纪合同中艺人单方解除合同条款的设计 -- 基于<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谢冰冰 [引言] "违约方是否可以单方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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