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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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应当明确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其主要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指出: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所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就是对于以村民小组集体名义进行诉讼这样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因为村民事务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会议民主议定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村民组长的职权主要是召集村民会议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个人没有像行政首长那样的决定权。以集体名义起诉事关集体成员的重大利益,民主议定有利于防止村民组长草率行事,造成集体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但是如果严格坚持村民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同意,将此作为起诉的必须条件,动辄以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为由驳回起诉,则不利于村民小组集体通过诉讼维权,对其造成讼累。[3]因为目前农村的现实是村民小组长大多数诉讼意识不强,多不愿意为集体利益提起诉讼,加之村民会议召开难度大,多数成年村民外出打工的情况下即使召开会议很难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组长听任集体权益受侵害而不起诉侵权人也并不觉得自己失职。其实村民组长就是村民的一分子,受村民选举担任小组长,就体现了村民对他的信任,他就负有维护集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当集体权益受侵害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集体利益。村民组长在集体利益受损害时,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为集体增加利益,这与《物权法》第59条规定的应当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是不同的[4],该条规定的是关于集体财产权益分配和处分的事项须经成员会议决定,村民组长在集体权益受侵害时代表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赔偿请求权直接目的是为集体增加利益,不是处分集体利益,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组长提起了诉讼,即使最终败诉对集体利益的损害无非是诉讼费的损失,这与村民组长怠于起诉致使对集体的侵权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比较显然微不足道的。因此,对于村民组长为了维护村民权益提起诉讼的行为,鼓励和提倡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但不要将民主议定作为必须的条件,村民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后,除非有三分之一的成年的集体成员联名以书面形式在立案以前或者在立案后答辩期结束前向法院提出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异议,并有诉讼可能损害集体利益的正当理由,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法院才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除此以外,法院不得主动以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被告也不得以村民组长提起诉讼未经村民民主议定作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这样既可以鼓励村民组长及时采取诉讼方式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村民组长提出对集体不利的诉讼。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村民小组长处分集体权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经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会议议定。

  其次,建立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代位诉讼制度。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小组的成员集体,当集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的就是集体成员的利益。如果村民小组的集体权益遭受侵害,村民小组组长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村民小组的成员个人提请村民小组长或者提请村委会督促村民小组长召开村民会议议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或者提起诉讼,而村民组长在一定时间内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起诉村民集体就要遭受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可以自己向侵害集体权益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维护集体利益。当村民小组组长自己实施侵害村民小组集体权益的侵权行为的,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自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实施侵权行为的村民小组组长的侵权责任,维护集体财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个人就是村民小组集体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担当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提起代位诉讼出于维护集体权益的目的,既可以一个人,也可以多人联名提起,在多人联名提起代位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代位诉讼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50条、152条、153条关于股东代位诉讼的规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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