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式立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与合法权益!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医师法草案。据悉,此次为第三次审议。

01

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医师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草案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三是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项目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五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02

医师执业活动中

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

实践中有的医疗机构对中医医师在临床科室执业设置了限制,不利于促进中西医结合。有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草案三审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二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三是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03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

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

对于保护医师合法安全执业,医师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应当对参与救治的医师予以免责。草案进一步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草案详细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活动等的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如果医师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法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县域卫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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