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代扣税款&未扣应扣税款 处理处罚不同
作者:刘洋 程丽华
扣缴义务人故意未缴已扣税款、应扣未扣税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税务人员在有关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混淆适用法律规定的风险。对于前者,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并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后者,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只给予补税、罚款的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新入职检查人员小刘在跟着师傅办案的过程中弄明白两个问题,排除了两道执法风险。
未缴代扣税款如何处理处罚
小刘在翻阅大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账簿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对2017年1月~2018年6月计算出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已经代扣,但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未向税务机关缴纳。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是不是补征税款即可?”小刘拿不准,赶紧向专案组马组长询问。
“这是故意隐匿代扣税款的行为,对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处罚。”马组长回答。他说,根据该法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这样呀,没想到扣缴义务人故意不缴已扣税款的行为后果这样严重。”小刘显然还不能熟练掌握、运用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她接着问:“那么,是不是对扣缴义务人,除了追缴税款、罚款,还要加收滞纳金?”
“是的,在对扣缴义务人故意不缴已扣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时候,有的检查人员只给予了补缴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忽视了加收滞纳金,而这些税款拖延入库,理当产生滞纳金的。”马组长解答。
“那么,扣缴义务人故意未缴已扣税款,达到什么标准才算构成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小刘打破砂锅问到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马组长熟练答对。
未扣应扣税款如何处理处罚
“我明白了,该公司还存在2018年7月~2019年12月应扣未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就此要对其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处罚。”小刘“活学活用”起来。
“不对不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是不同的。”马组长立即纠正。他解释道,对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要特别注意,这种情况下是不加收滞纳金的。”马组长强调。
“原来如此,我把这两种情况混淆了。”小刘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
“之前就出现过这种混淆的错误,有检查人员在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时,加收了滞纳金,产生了执法风险,所以一定要分清楚。”马组长以案提醒。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